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看到标题估计有些律师界朋友要跟我急了,稍安勿躁,我这个人一向是雨露均沾,以后找机会再吐槽下公诉人就扯平了嘛。这期文风明快些,嘻笑怒骂中争取把问题归纳好,当然,对于如何解决问题也会给些个人见解,我还是将结合实际案例,尽可能原汁原味的将工作中经历到的这些奇葩辩护呈现给大家,人民群众要是看到我这篇文章,可要长点心,切实远离如下几种辩护,坑你没商量:
(一)罪重辩护
对,你没看错。所谓罪重辩护,是独立于刑诉法所规定的辩护种类之外的现象级存在,是某些剑走偏锋的辩护人自创的一种辩护流派,也是我心中坑爹的NO.1。这种辩护方式威力巨大,经常在庭审中使法官、公诉人、旁听群众内心都极为震惊——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辩护?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因家庭矛盾,被告人借着酒劲将岳母撞死,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供述一直稳定,在我提审的时候也都认罪、悔罪,证据也确实充分的不要不要的,四个目击者还有现场监控,想逆转比登天还难。并且其岳父和妻子也没有追他死刑的意思,毕竟是一家人,而且还有孩子充当润滑剂,应该说辩护空间很大。依我经验,这案子封顶是个无期徒刑,如果态度诚恳,从孩子入手,大打感情牌,做好调解,争取获得谅解,最终判个十几年可能性很大,我和主审法官也都是英雄所见略同。可是庭审现场,我跟审判长实在是万万没想到,辩护人导演了一场全面翻供的闹剧,被告人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气的岳父火冒三丈,拒绝与其调解。而辩护人自我感觉更是良好,质疑这个质疑那个,这里一个“合理怀疑”,那里一个“合理怀疑”,直接就自High起来了。对于这种作死的行为,我当庭将其自首情节拿掉,庭后法官很气愤,表示完全不懂辩护人在搞什么飞机,竟然还能把自首情节打没了,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死缓。
又譬如:这是个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不注重司法礼仪,给审判长的印象不太好:
审:“辩护人,你话里话外这火药味怎么总这么浓呢?要尊重法庭,你难道第一次出庭吗?”
辩:“我也没说啥啊!我这也不是第一次出庭了!”
审:“辩护人,你对法庭这是什么态度?法庭上还没见过你这种辩护人。”
辩:“我还没见过这样的法官呢!”
被告人:(擦汗~)
被告人家属:“律师你别说了!”
辩:“………”
公:(嘿嘿嘿)
再譬如:被告人认罪,证据非常充分,只是被告人当庭供述砸了被害人头部“两下吧”,辩护人突然就不乐意了:
辩:“该案事实不清!尸检显示被害人头上有三个伤口!”
审:“被告人,辩护人的话你听明白没有?”
被:“………”
审:“你砸被害人头部几下?”
被:“(叹气)三下。”
公:“(发生了神马)??”
上述几种罪重辩护,究其成因分别为盲目追求无罪的“功利”辩、任性妄为的“斗士”辩及吹毛求疵的“乌龙”辩。第一个案例的辩护人根本没有从被告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秀操作”的表现欲,无视全案证据情况硬做无罪辩护,结果使被告人获得了重判;第二个案例的辩护人“斗士情节”太严重,总是一种“美英合伙欺负人”的心态,重度被害妄想症患者,到了法庭先搞“维权”,找机会“死磕”法庭,感觉自己像是香港电视剧里那种法庭“斗士”,结果却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不断降低着被告方的逼格,最终被自己的委托人彻底否定了;第三个案例的辩护人主观上还是想好好辩护的,但显然技术太糙,切入点完全错误,不知不觉扮演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被告人此刻完全是要泪奔的节奏了。
(二)无厘头辩护
这是一种让人哭笑不得的辩护,一般审判长会及时打断,我也是从不针对这种辩护进行答辩(因为没什么需要答辩的嘛)。这是一场观摩庭,旁听的都是法学院的学生们,为给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司法观,我很用心的准备,结果呵呵呵了。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酒后纠缠其前女友,与前女友的新男友(被害人)遭遇了,被告人突然掏出匕首刺被害人胸部一刀,而后追击被害人,致被害人失血死亡。我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下面是法庭辩论内容:
辩:“本案是故意伤害,为什么呢?因为被告人只是扎了一刀,被害人身体素质太差,不抗扎也不耐扎,才一刀就扎死了。要是躲避及时,动作灵活些,也不至于酿成这种后果。”
(同学们已经开始憋不住乐了)
审:“辩护人,要围绕着事实与证据进行辩论,如无其他辩护观点,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辩:“没准备书面意见,我再展开谈一谈。”
审:“如果是这个观点的话,法庭听明白了,不需要展开说了。”
(庭下已经乐懵逼了)
再譬如另外一场庭审中,辩护人慷慨激昂的讲到:
辩:“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案凶器是一把花八块钱买的菜刀!才八块钱啊!根本不会有杀伤力!能用来杀人吗?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审:“……”
公:“……”
旁听群众:“……”
老实说,我至今也没有分析出这种辩护的成因,搞不清楚这些观点都是哪里冒出来的。
(三)裸辩
这个不是裸体的意思,而是……不印卷!不提交辩护意见!不准备出庭提纲!这类辩护人一般自打递交了委托手续后,全程玩失踪。自我院贴心的成立了律师接待室,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为律师们复印卷宗,偶尔我也会与工作人员攀谈,而他们给我反馈的情况是:“有的律师不印卷,就拿个小本在那里记”、“刚才那个律师太抠搜了,好几千页的卷宗就印了20来页”、“这个律师不印卷,就是看,连续来看了好几天了~”。听到这些内容令我毛骨悚然,诉讼打的是证据,辩方连证据都没有,凭什么与我对庭?另外我去外县开庭提审从来都是自己搭钱(补助标准一人一天15元),我还属于嘴馋那伙儿的,所以律师们收入再不济,复印卷宗的钱难道也要省么?
还有我感触最深的是两件我作不起诉的案件,这两件案子均经历了两次退补三次延期,在漫长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竟未提交过一次辩护意见,没有给我打过一次电话交换意见,最后还是我们检方依法作的不起诉,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不禁要问,这俩辩护人你们想什么呢?!如果是想法庭上搞无罪辩,那犯罪嫌疑人多羁押这么久算谁的?负责任么?但愿你们没向当事人邀功,窃取我的劳动果实。
(四)糊弄辩护
如果律师也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的话,下面这个辩护人真就够罪了:
这是一起涉外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俄罗斯大汉,但人家人糙心不糙,庭审中这一幕把小伙儿伴们都惊呆了: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和×××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翻译:“$#%&@*@&%#$”
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翻译:“*@&%#$”
被:“@&%#$@&%#$”
翻译:“他说他申请辩护人回避。”
审:(懵圈中)你申请回避的理由是?
翻译:“@&%#$”
被:“@&%#$@&%#$@&%#$@&%#$”
翻译:“被告人说辩护人会见他的时候甚至都没有带翻译,被告人觉得辩护人不是一个专业、称职的律师,他决定自行辩护。”
审:“(被闪电?击中)辩护人,你退庭吧。”
公:(嘿嘿嘿)
上述几种辩护都是极端严重的问题,而且都是真实发生的,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拉低了刑辩律师的水平线。从我个人来讲,我从未觉得控方和辩方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因为大家办理的案件是同一的,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期待遇到出类拔萃的辩护人,找茬什么的都不要紧,只要你够专业就好。另外控方也有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职责,这与辩方的工作是一样的,控方做好了可以转辩方,辩方做精了也能干控方,何必硬定义为“矛与盾”的关系呢?所以说我个人来讲并不认同业界的某些论调,我理解的控辩区别主要是技巧上有所不同罢了。最后,我谈些个人见解:
一、什么时候做无罪辩护?
1、做罪轻辩护无实际意义时。这个好理解,譬如连杀五人,连杀十人,炸死三十人等,就算自首、重大立功、过错、谅解等光环全满,终究难逃一死,这时可以考虑从程序和证据角度辩护,实体辩护尽量回避,即便失败也不要紧,权当帮助控方退补了,毕竟死刑复核证据标准高嘛。
2、冤假错案。这个没说的,当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是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人时,要坚决做无罪辩护,并且死磕到底。
3、可能存在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后将导致证据不足时。这个也好理解,即便嫌疑人真的有罪,也不能用这种证据定案,苍蝇不叮无缝蛋,无疑是给辩方打开了潘多拉盒子。
4、当事人坚决要求无罪辩护。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愿,毕竟是赚人家钱,当然,辩护人应该给出罪轻辩护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5、立法有缺陷,认识上有重大分歧时。有时候法律虽然规定了,但是没有操作细则,或者立法上存在盲点,或法检内部分歧较大,这时候要浑水摸鱼,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嘛。
6、直觉。如果你有,那就去做好了,前提是你的直觉一向很准。
二、上述六种情形外,什么时候做罪轻辩护?
1、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将直接影响量刑的。
2、有和解条件与空间的。譬如当事人是土豪,这时候赔偿罚金照单全收。被害方认可赔钱就谅解的,不要犹豫了,抓紧弄。
3、犯罪情节轻微的。再强调一下,犯罪情节跟犯罪金额是两码事,数额大不代表情节就不能轻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罪轻辩护能保命的。这个不要瞎搞,no zuo no die.
5、诉辩交易明显合适的。这个正在搞试点,试点省份可先行先试。
6、证据确实、充分的。这个时候不要再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了,自己这关都过不去,法官能听你的?
实习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