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鹏超 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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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源于古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也带有相同的立法理念。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在实务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比如管理人的义务、受益人的认定、是否存在约定义务等。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一下公婆为儿媳垫付医疗费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一、案情
刘某与赵某(女)于2015年3月结婚,2015年6月赵某与好友孙某、李某自驾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孙某、李某当场死亡,赵某遭受重伤被送至附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刘某的父母刘某甲、郭某乙为赵某支付了医疗费用30万元。赵某因头部受损严重,出院后对于其与刘某结婚的事情出现失忆,夫妻二人的关系名存实亡。赵某从交通事故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处获得了50万元的赔偿款,并且带着该款项回娘家长期居住。刘某甲、郭某乙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0万元。赵某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申请将其丈夫刘某追加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刘某甲、郭某乙与赵某在法律上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刘某甲、郭某乙为赵某支付医疗费属于无因管理行为,赵某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当向管理人刘某甲、郭某乙偿付相关费用。另外,刘某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受益人,故刘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向刘某甲、郭某乙偿付医疗费等费用38万元。
三、案例评析
1、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比较有限,首先是《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对于管理人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的范围进行了解释。2017年10月1日新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规定了无因管理行为可以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从上述有限的几个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梳理出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1、管理人是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物;2、管理人和他人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3、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客观上有利于他人,不违反他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2、公婆与儿媳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比较紧密,儿媳也会称呼公婆为爸妈。但在法律上,儿媳与公婆的关系并无明确规定。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儿媳对公婆具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没有将儿媳纳入赡养人的范围,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儿媳对公婆不负有直接赡养的义务,仅仅是协助赡养人对老人进行照顾。其次,在一般情况下,儿媳不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儿媳想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丧偶2、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另一个方面,鉴于儿媳在法律上不属于公婆的子女,并且结婚时已经成年,在法律上公婆对儿媳不负有法定义务。
3、刘某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的受益人
一个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受益,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获得财产性利益,个人财产增加;另一种表现为在应当支出金钱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因其他原因没有支出。判断刘某是否于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关键在于刘某是否应当为赵某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赵某在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住院之后,刘某作为赵某的丈夫,应当为刘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费用。作为公婆的刘某甲、郭某乙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赵某垫付医疗费,实际上导致对赵某负有抚养义务的刘某财产上减少了支出,刘某当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受益人,实务中有(2016)赣0822民初1291号、(2015)商民初字第519号等案例可以印证笔者的观点。本案法院认定刘某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受益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4、在特殊情形下,公婆为儿媳垫付医疗费不构成无因管理。
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之一是管理人对受益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
义务。可以肯定,公婆对儿媳不存在法定的义务,但不排除公婆对儿媳存在约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形,一些家境殷实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会尽早地为达到结婚年龄的儿子操办婚事,很多时候夫妻双方仅仅是在形式上满足了结婚的要求,实质上夫妻双方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夫妻二人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生活上主要靠父母接济。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公婆与儿媳之间基于共同居住的亲密关系,以及长期以来双方默认的公婆为夫妻二人提供经济来源的生活方式,公婆对儿媳是存在约定义务的,如果儿媳因疾病、意外等原因住院,公婆应当为儿媳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构成无因管理。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