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角度解读法院适用物权法定原则
徐忠兴 徐忠兴   2017-01-03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原载于文书法院(xzx_lawyer)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已为近代各国物权立法所普遍采纳,但对其解释却不尽相同。我国立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见于《物权法》,尚未见其他法律有此规定,相关的适用规则多见于司法裁判。本文粗略整理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以飨读者。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


2.物权法定原则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自行创设新型物权的,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神农架林区阳日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神农架林区阳日镇人民政府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属于《物权法》的强行性规定,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和行使物权的权利内容。除法律规定的物权的名称、物权的类别、物权的内容外,行为人不得自行创设物权的名称、物权的类别或任意约定物权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之外,当事人自行创设的新型物权,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债权而获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见甘鲜、严晓红:《神农架阳日矿产公司诉神农架阳日镇政府用益物权确认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3.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产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相关合同的效力。


——李桂允诉惠亚军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但旨在设定物权的合同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根据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区分原则,其成立、生效等问题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该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不应因其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认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视为债权。


案例索引:见李晓东:《合同效力不因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李桂允诉惠亚军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1辑(总第1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08页。


实务要点


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


适用解析:物权法定原则,一般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的种类或者内容不相符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双方协商的,都不允许创设法外物权种类,也不允许变更物权的内容。或者说,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的新的物权权利的种类或者类型及其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这充分体现了物权法规范的强制性。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1页。


5.物权法定中的“法”,原则上应限定为制定法,不包括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习惯法。


适用解析:正确理解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明确物权法定中的“法”的外延。物权法定中的“法”原则上应该限定为制定法。因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物权类型的发展变化相对会比较频繁,因而,物权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对于《物权法》第五条中的“法律”,审判实践中宜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体而言,不仅包括《物权法》,也包括《物权法》以外的有关物权的特别立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矿产资源法》等,这些都属于物权法定中的“法”。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1—62页;另见杨永清:《物权法与民事审判》,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31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6.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后果只是物权设定无效,其合同内容如果并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则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


适用解析: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类型固定。类型固定是当事人不能创设现行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第二层含义是内容固定,在移转或设定物权的时候,不能够做出与现行法上针对某种类型的物权所设置的强行性规定不一样的约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格来讲,只有直接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地方,只有在直接涉及到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维护的地方,才有必要对合同的效力予以限制。因此,违反物权法定的行为只是不产生物权的效力,但如果其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某一个具体强行法的规定,就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而只是不承认其创设物权的效力。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1—62页。


7.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应当认定其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适用解析:对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应当首先将其确定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所谓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不发生当事人意欲实现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内部),以及不发生排他的效力(外部)。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所作的约定虽然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应当认定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比如债权人与抵押人(非债务人)约定,就某项不动产不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设定抵押权,此时虽然物权法意义上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抵押权不能成立,但在内部关系中,应当认定债权人享有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就该项不动产变价受偿的权利。


要点索引:见辛正郁:《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重要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5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80页。


8.法定物权即使表现为合同,也应适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


适用解析:《物权法》的首要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例如通过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从而使承包人享有稳定的财产权利,并且可以继承、赠与、转让,甚至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发包方的随意变更、干涉乃至撕毁协议等行为。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列人物权纠纷的范围,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审理。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9.物权的公示方法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公示方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适用解析: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公示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例如,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通过登记进行公示就属于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广义的物权法定的内容,当事人不得违反。换言之,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动产不通过登记进行公示,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如果当事人之间有这种约定,其约定也是无效的。


要点索引:见杨永清:《论公示公信原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4集(总第32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0.物权法定中的“内容”法定具有特别含义,并不一律排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适用解析:对于物权法定中的“内容”法定,应该作如下理解:第一,物权的内容法定,仅仅是指物权的权能法定。如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担保物权具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能。第二,法律禁止约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三,法律没有禁止约定的,特别是《物权法》具体条文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等类似表述的,允许当事人约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要点索引:见杨永清:《物权法与民事审判》,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31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05页。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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