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进 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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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婚生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哪一方直接管理?围绕该问题,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以期指导类似案件的律师代理实务。
一、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
在离婚案件中,如需一并解决子女财产保护问题,必须首先要明确在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笔者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从财产来源两个方面,归纳如下:
(一)基于赠与、继承或者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通过遗嘱形式变更所有权属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在购置房屋时直接增添未成年子女姓名、父母在离婚分割时约定部分财产归属子女以及其他无偿形式取得的财产。
(二)付出劳动或者其他形式而有偿取得的财产
包括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参演电影电视作品获得数量可观的劳动报酬,具有强烈人身依附属性的残疾赔偿金,参加各类竞赛获得的奖金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二、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自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后,我国也已在各项立法中体现出了该原则。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采取“大监护”概念,不区分监护和亲权,所以该原则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各项规定中。但是,从我国最新立法的《民法总则》监护一节第35条可以看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已经被明确确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原则,第34条又明确了关于监护职责的范围,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想要争取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直接管理权时,须举证证明本方对财产的管理是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基本原则。
三、未成年子女财产管理发生争议时案由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结合这两条可以看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双方都享有监护的权利,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
(一)案由的确定:在实务中,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直接管理权发生争议时,其案由也是存在争议的(虽然案由的确定主体是法院,但是基于其可能涉及到审理过程中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及立案时时常要求律师确定案由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简要总结)。笔者经过查阅案例,总结主要有以下四种案由:
1、离婚纠纷[(2015)陵民初字第474号]、[(2014)南民一初字第2486号]
2、不当得利纠纷[(2017)赣0622民初156号]
3、监护权纠纷[(2013)翼民初字第465号]
4、返还财物纠纷(《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笔者不赞成以不当得利和返还财物纠纷予以立案,从上述《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可以看出,父母双方均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管理保护,夫妻一方主张由另一方享有的直接管理权变更为已方直接管理不符合不当得利和返还财物纠纷的构成要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确定案由:
1、若在离婚时产生该类争议,案由仍应该是:离婚纠纷;
2、离婚后产生争议,案由是:监护权纠纷。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74页。
(二)请求权基础的固定
先看几例判决书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直接管理权发生争议时的表述:
1、[(2014)南民一初字第2486号判决书]:关于原、被告子女的保险金各84000元的保管问题。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及其有利于保护的原则,考虑未成年子女的保险金由抚养该子女的监护人保管更为适宜······。
2、[(2017)赣0622民初156号判决书]:·····其次,被告童建平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其监护权内容并不包含代为保管子女财物,而应当由直接抚养孩子的生母即原告严玲凤代为保管·····。
3、[(2015)陵民初字第474号判决书]:······因本院已支持男孩王某某1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对其法定监护义务,为保证王某某1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确保其健康成长,该8万元由被告王某某保管更为适宜·····。
该案的终审判决[(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16号判决书]:·····一审法院鉴于王某某1由被上诉人王某某直接抚养,因此判决上述征地补偿款由被上诉人王某某监管并无不妥。
4、[(2013)翼民初字第465号判决书]:····原告之父闫某x作为原告闫xx的直接抚养人,经济来源较为固定,其更有可能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着想而谨慎处理闫xx该笔拆迁补偿款,据此,涉案补偿款应由原告之父闫某x保管为宜。被告宋xx是原告闫xx财产的间接监管人,也负有管理和保护原告闫xx财产的职责········。
从上诉案例中可以总结得出,法院倾向于支持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归直接抚养一方监护人直接管理(主要原因在于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断已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外一方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利。且在上述列举的判决书中,支撑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是《婚姻法》以及《民通意见》第十条。笔者认为,基于之前立法的限制,仅从法理角度对上述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的构成来说,上述判决在技术上是存在一定瑕疵的。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律师代理实务中,该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确定: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基本原则,以《婚姻法》36条和《民法总则》第27、34、35、36条为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诉讼。当然不排除特殊情况的存在,例如:子女在两周岁以下,法院基于哺乳的考虑,将抚养权判决给女方。但是男方的经济状况、品德因素均优于女方,也可能存在抚养权与直接财产管理权分离的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父母一方去世的情形下,另一方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诉讼能力的确定:从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出发,以《民法总则》第27条和36条为请求权基础,另行确定监护人后,再行代为提起针对父母一方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诉讼。
(二)、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互不信任或者均不符合直接管理未成年人财产时的处理:律师可以建议设立第三方代管制度和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以迅速解决此类纠纷。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