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 强戒人员非正常死亡在实务中的处理路径
黄学宏 黄学宏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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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的人身安全一直以来都难以得到有力保障,我们经常在身边听到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某强戒人员突发死亡,具体原因未知。


在很多强戒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中,有的强戒所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赔钱封口,更有甚者,采取不赔钱也不解释的态度。面对强戒所的强势和威逼,作为死者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往往不知所措、无能为力。本文将对强戒人员非正常死亡后,参与处理活动的死者家属及代理律师如何处理进行详细分析。


一、强戒所对强戒人员死亡处理程序


(一)告知义务


强戒人员在强戒所死亡后,无论什么原因,强戒所都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二)死亡鉴定及送达


强戒所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委托相应鉴定机构立即对强戒人员死因进行鉴定、调查,并制作死亡鉴定或调查结论送达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死者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三)家属申请重新鉴定


死者家属对死亡调查或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救济方式有如下两种:


方式一:死者家属对死亡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调查结论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对死亡原因没有进行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对死亡原因已经进行鉴定的,可以重新鉴定。


方式二:死者家属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死者家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死亡鉴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死亡鉴定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组织法医进行死亡鉴定。


(四)强戒所对尸体的强制处理措施


死者没有家属,或者死者家属接到死亡鉴定七日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已经重新鉴定,死者家属逾三个月未认领遗体的,强戒场所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火化遗体,并通知死者家属领取骨灰。


二、强戒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理方式


强戒人员非正常死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死者家属依法享受国家赔偿。但在实务中,面对强戒所的强势,死者家属往往难以顺利实现应得的国家赔偿。具体而言,在出现强戒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如死者家属或委托的代理律师与强戒所协商未果,应当审时度势,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益。


(一)强制人员非正常死亡范围


非正常死亡包括了自杀死亡、自伤自残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故意伤害、体罚虐待、他杀、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二)国家赔偿的处理程序


当确定强戒人员系非正常死亡,且强戒所无法证明强戒行为与强戒人员的死亡不存在在因果关系,死者家属或委托的代理律师可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1.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上,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强戒所就是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但在实务,也存在委托强戒的情况,即公安机关原本指定A强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因A强戒所各方面原因,比如没有接收的条件,可能会转委托B机构代为执行。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即A强戒所。


2.准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的书写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2)死者家属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强戒所记入笔录。


(3)在申请书中,死者家属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在实务中,一般只需要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即可证明。


3.国家赔偿申请书提交及受理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即死者家属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强戒所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强戒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死者家属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强戒所受理后的处理路径


(1)处理期限


强戒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处理方式


强戒所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死者家属的意见,并可以与死者家属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①强戒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死者家属。


②强戒所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5.死者家属对不作为或不服决定的救济措施


(1)强戒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死者家属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死者家属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强戒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死者家属可以自强戒所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国家赔偿诉讼中死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死者家属和强戒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针对强戒所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承担对其执行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与强戒人员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果强戒所举证不能,无法解释强戒人员的死亡与自己无关,将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败诉。


三、结束语


在强戒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理活动中,不仅需要死者家属具有莫大的勇气及毅力,更需要参与处理活动的律师具备娴熟、精湛的专业能力,在法律的框架内,与强戒所及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寸土必争、斗智斗勇,尽可能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强戒人员不幸死亡的交代和尊重。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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