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运用三段论时常犯的5大逻辑错误
杨阳 杨阳   2018-01-12

 

文/杨阳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律师在诉讼中最主要的目的是取得胜利,即“赢”。要想赢,有效的方法只有这两种:1通过向法官提交论证严谨的法律文书;2、在法庭辩论中取得胜利并且说服法官。这两个方式取得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律师论证水平的优劣。所以在诉讼活动中,律师论证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任务能否完成及其工作效果。


实践中,法律推理三段论不仅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所使用的法律论证的基本模式,而且也是诉讼律师论证自己观点的主要方式。法律推理三段论是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基本形式如下:

 

(1)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


(2)以具体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


(3)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即判决。


例如:

 

(1)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


(2)A故意杀死了B


(3)A应该判处死刑


逻辑有其自身的规律,不管使用什么概念和命题,进行何种推理和论证,都必须遵守最基本的逻辑规律。律师在思维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推理三段论的逻辑规律的要求,就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逻辑错误,不仅从根本上影响论证的说服力,而且己方的观点也更容易被对方找到缺口,从而招致对手猛烈的进攻。今天我就来盘点一下运用法律推理三段论时,律师易犯的五种逻辑错误。


一、中项不周延


中项在前提中应当至少周延一次,这是因为中项在大前提、小前提中起到联结大项和小项的作用。如果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不周延,也就是说,在大前提中,中项只与大项的部分外延有关;在小前提中,它也只是与小项的部分外延有关,而大项与小项同中项相关的部分,并不必然重合。这样中项在前提中就可能起不到使得大项、小项关系确定的媒介的作用。因此就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性。例如:

 

有的法律是实体法,


所有行政法都是法律,


所以,所有行政法都是实体法。


这个三段论中的中项“法律”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都不周延,据此推出的任何结论都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其推理形式也就不是完全有效的。


二、从两个否定前提得出了必然的结论


如果用两个否定命题做前提,无论其中哪一个词项做中项,都意味着中项的外延,分别于大项和小项的(或部分)外延排斥,因此中项就起不到联结大项和小项的媒介作用,这样大项和小项之间的联系就是不确定的。例如:

 

挪用公款罪不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所以,挪用公款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在上例子中,一个命题断定了“挪用公款罪”这个概念的外延,全部在谓项“过失犯罪”这个概念的外延之外;而另一个命题又断定了“过失犯罪”这个概念的外延,全部在谓项“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这个概念的外延之外。既然中项“过失犯罪”这个概念和大项、小项的行为都是相互排斥的,因此该三段论结论没有逻辑必然性。


三、四概念错误


三段论之所以能够由两个性质命题做前提得出结论,关键在于中项发挥了联结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作用。如果中项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属于相同的的语词,但不属于相同的概念,实际上就等同于出现了四个概念,等同于没有了中项。如果没有了中项,那么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的结论就没有逻辑必然性,这样的“三段论”表面上只不过是三个性质命题的简单拼凑,根本就无法称其为逻辑推理。例如:

 

农民是政府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


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是农民,


所以,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是政府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


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中的“农民”指的是农民群体,属于集合概念,小前提中的“农民”是指某一类特定对象,属于非集合概念,这两个“农民”概念只是语词相同而概念却不同。这个三段论就犯了“四概念”的错误。“四概念”单单从形式结构方面是很难发现错误的,由于它涉及对语词所表达概念内容的理解问题,所以还需要借助于判断概念内容的相关知识来断定。


四、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得到周延


在结论中出现的词项,只有大项和小项,它在前提中没有周延,表明在前提中只是部分外延对象得到断定。既然前提是推理的依据,前提中只是断定了该此项外延部分对象的情况,结论也只能断定该此项外延部分对象的情况。否则,这样的断定就超出了前提的“已知”范围,这样即便在前提为真的情况下,就不能保证结论必然为真。例如:

 

刑法学是有阶级性的,


刑法学是科学,


所以,科学是有阶级性的。


在这个例子中,小项“科学”在小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却周延了,犯了“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得到周延”的逻辑错误。


五、两个特称前提得出了肯定结论


特称命题(Particular Proposition/Existential Statement)即存在性命题,是含有存在量词的命题。形式为“某些S是P”或“一些S不是P”。简记为:x∈M,q(x)。为什么两个特称命题得不出肯定结论?这是因为如果两个前提是特称,那么前提中周延的项最多只能是一个(即两个前提中可以有一个是否定命题,而这一否定命题的谓项是周延的其余的项都是不周延的),而这就不能满足正确推理的条件。例如:

 

有的法官是干部,


有的干部是劳动模范,


所以,……


由这两个特称前提,我们无法推出肯定的结论,因为在这个推理中,“干部”这个中项一次也未能周延。


结语


解决法律问纠纷、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有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采取的是三段论方法,而不是类比推理。所以,我国律师最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也是演绎推理方法,即三段论方法。为此,律师需要掌握三段论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出现逻辑错误,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论证技巧,进而说服法官获得胜诉。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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