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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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从事劳动法业务的人员来说并不陌生,而如何明确区分三者的关系便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概念不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病假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从实务中而言,病假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从这一角度而言,病假与医疗期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病假并不能代表医疗期,两者也不可混为一谈。具体而言:
首先,病假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有着对应的配套规则加以调整。举例来说,一名劳动者在某段期间内因身体原因仅仅休息几天时间很难说已经进入医疗期。
其次,医疗期有着法定期间的限制,企业并不能自由加以规定,病假则具有灵活性,只要劳动者提交了相应的诊断证明并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则有休病假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因此,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最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属于因工负伤,因工负伤对应的是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非因工负伤对应的是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二、计算方式不同
医疗期是根据职工的总工作年限与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计算。具体参见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条文明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总结见如下表格:
总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计算周期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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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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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停工留薪期是根据职工的受伤严重程度辅助医院的医学材料、病理状况结合确定,分别给予劳动者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的休息期间。对此,各个地方都会出台相关的细则规范停工留薪期的管理,例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的细则,其中明确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目录》明确了职工不同的伤害部位所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等。
两者的联系之处在于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岗上班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方面,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休假采用医疗期的相关制度规定,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表明自己不能上班的情形后用人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参见案例天津和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津03民终679号】,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岗上班,劳动者表明其伤情尚不能上班,并提交诊断证明书等证明应认可劳动者的主张,用人单位不应做出旷工的严重违纪的认定。
另一方面,医疗期满之后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倾向性意见认为,员工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 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参见案例何颖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30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具备能够到岗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不具备该条件而要求劳动者工作的,不仅会有损劳动者本人的身心健康,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亦相悖。现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公司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属依法解除,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三、时限不同
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享受待遇不同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特殊处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属于劳动合同到期法定顺延的情形,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行使解除权,而对于病假而言并没有如此的规定。
编辑/daicy
[1]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