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商平台的监管与规范
金帅言 金帅言   2018-11-1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现代电商及物流平台的暴热,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剁手之快”,前几日刚结束不久的天猫“双十一”当日成交额宣布突破2000多亿。但随着平台规模的日益膨胀及消费者群体涉及面的逐步扩大,如何在放任其自由生长的情况下能够对平台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就非常考验管理者的水平。消费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消费者、商家都得到实惠,才能视为是一种健康、良性的发展趋势。如果监管不当,就会像今年上半年一样,大型的电商平台“拼多多”被舆论及媒体推到了风口浪尖。

社会各界群体对其评价不一,其中夹杂着不同程度的戏谑与调侃,成为了网络段子手发挥聪明才智的大舞台。起因在于,在“拼多多”平台上,充斥着各类假冒伪劣产品,以品牌产品的名义作为幌子,夹杂着各种低级的文字游戏,加之低廉的售价,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在其平台上购物。

售价7.5元却标明正品的贝因美红罐奶粉、售价50元且敢假一赔十的海蓝之谜、名为奥炒全自动的洗衣液、大日兔纯牛奶雪糕、椰林椰汁等等,使得在“拼多多”平台上购物的消费者哭笑不得,购物全靠胆大和眼拙。

此外,网页上的产品宣传注明了是“小米新品电视机”,实物的电视机上就直接印刷“小米新品”字样;网页上明明注明了是“西门子”油烟机,实物油烟机上却印刷“SIEIMENS”字样(原品牌拼写为:SIEMENS),花样百出。

以上是产品的品牌名称问题,是在外部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更为严重的则是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假冒伪劣产品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相当多的消费者在网络上爆料,吐槽其在平台上购买的产品质量:如吹风机用不了几天就发烫甚至发出火星、刚买的黑色拖鞋会掉颜色,染了整个脚底、买来的是剃须刀,转速高的吓人甚至掉在地上还能当陀螺,林林种种,不再赘述。

厂家制造产品的核心目的应当是为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创造效益,是为购买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而不应当哗众取宠、沦为其赚取黑心钱的目的和手段。在此,笔者想就此类事件中涉及的几点法律问题作浅显的分析,望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一、网店及平台应当就其商标混淆的侵权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中,《商标法》第57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结合“拼多多”平台上各类产品的展示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像蓝月壳洗衣液、大日兔雪糕等品牌的产品,就是利用了蓝月亮、大白兔等知名产品的外包装、形象及品牌知名度,利用消费者若不仔细辨别便难以发现两者的差异的漏洞,大肆宣传,造成了消费者的严重混淆,和对商标注册人的不利影响。被侵权人有权依照该条法律规定向侵权行为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时至笔者撰稿时,已有创维、康佳等多家公司及厂家发布公告严正声明:

创维:“我公司正与‘拼多多’严正交涉,要求其即日起停止所有假冒创维电视产品的展示及销售活动,我公司保留追究‘拼多多’及相关侵权方责任的全部法律权利“;

康佳:“我们已经发现‘拼多多’平台上多家网店销售的假冒/侵权康佳电视机包括:康佳新款、KONKIA康佳小王子、KONGIKA康佳智能等。为维护消费者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正与‘拼多多’严正交涉,要求其即日起责令其平台上所有涉及销售假冒/侵权康佳电视产品的网店停止相关销售活动。我公司保留追究‘拼多多’及相关侵权方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社会各方面都作出了严重警告,若“拼多多“平台及相关侵权人仍不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将招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的打击和严肃的处理。

 

二、网店及平台当就其销售假货的行为对消费者负责。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查阅了“拼多多”平台的《拼多多假货处罚规则》,“拼多多”对于平台中销售的商品实际上是做了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且平台也向消费者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

对符合“规则”中对“假货”的定义的(“本规则所称“假货”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盗版的商品”),平台通过采集样本(规则内容:1、平台通过匿名购买获取的商家商品;2商家自行提供的商品;3消费者/品牌方提供给平台的商家商品,且平台通过对其他购买相同商品消费者的回访认为该商品系该商家出售的确定是假货的,将采取以下的措施:①对疑似假货商品作暂时下架处理;②通知商家立即提供其所售商品并非假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订单、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凭证,或者完整授权证明资料等;③临时增加该商家的保证金金额,增幅为该疑似假货商品历史总销售额的十倍;④限制商家账户货款提现),并且承诺先行赔付(规则内容: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12日(T+12日)内未举证,或者经两次举证仍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实为正品的,平台有权根据售假情节轻重,单方决定是否以商家账户内的保证金对消费者投诉所涉的订单进行先行赔付,先行赔付之后剩余保证金继续冻结)。

以上就是“拼多多”向消费者承诺的“假一赔十”法则。笔者在网络上对“拼多多假一赔十”关键词进行了搜索,跳出来的结果却大多是消费者投诉记录无果而终或者平台方面敷衍了事,这说明平台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假一赔十”法则的履行是存在一些客观问题的。

有一位主持人在其节目中对“拼多多”的用户做过这样一段评价:时间不重要,拼单不重要,打扰亲朋好友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买到3块9毛钱的塑料拖鞋。

“拼多多”的创始合伙人称:假货问题是社会问题,让3岁的拼多多承担是不公平的。

诚然,假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平台管理者的“拼多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科学、实际的商品准入和退出机制,“拼多多”的砍价、团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的成本,使得消费者获得了价格上的实惠,但最重要的产品质量及用户体验,并没有体现在其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之中。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当消费者不愿意2000元的戴森吹风机,他可以在平台上选择200元的安全可靠的国货,而不是李鬼冒充李逵,一叶障目,平台管理者更不应当呈现出孩童式的推脱责任、无赖推诿。

话说回来,“拼多多”事件也给社会各界再次敲响了警钟,电商产业发展愈发的迅猛,不经意间已经全面潜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律层面的规范与监管还有待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其中增设了电商平台的打假义务,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假货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电商平台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建立科学有效的产品准入及退出机制,建立长效规范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形成高效便捷的顾客反馈机制,切实配合好相关部门关于电商市场的监管。

中华神州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较低生活水准的人群的生活应当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百姓有权使用安全、靠谱的国货,而不应该被假货包围。笔者愿意相信“拼多多”是好心做了差事,也希望各类电商平台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产品的核心--质量--出发,为更广大的社会人群服务。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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