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告诉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其配套文件讲了啥?
李钦若 李钦若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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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

2017年7月2日,本律师回答了《债务人抵押房产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逾期不还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吗?》的问题。结论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抵押合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公证法中对债权的定义不清晰,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处往往仅针对贷款出具执行证书,而各类除贷款以外的非标债权业务,会陷入巨大的时间与资金成本中(要么债转股、要么司法诉讼、要么用邪道)。即使部分公证处前期愿意出具公证证书,但出现逾期后,以非贷款业务为由,仍不愿意出具执行证书,反而造成前期的公证费用浪费。

2017年7月15日,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作了《做好金融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与此前后,作为配套措施,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宣告着非标逾期债权的春天来到了。

根据(司发通〔2017〕76号),本律师原来的回答需要修改,特新发问答如下:

问:债务人借款100万,以房产作为抵押,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逾期不还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吗?

一、哪些文书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有四类文书,一是各类融资合同;二是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是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是其他债权文书。《司发通〔2017〕76号》明确把担保合同放在了可以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范围内,扫清了强制执行的法律障碍。

(《司发通〔2017〕76号》第一条: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三个条件,一是具有给付内容;二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司发通〔2017〕76号》删去了原《公证程序规则》39条第四款的兜底规则,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可以强制执行。

(《司发通〔2017〕76号》第二条:(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三、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程序?

《司发通〔2017〕76号》明确了需要履行的必要程序,符合三个条件即可:一是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是在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三是债权金额和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司发通〔2017〕76号》第四条: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四、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主体

个人认为,此乃《司发通〔2017〕76号》的唯一遗憾之处。《司发通〔2017〕76号》把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合法主体限定在三个范围内:银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三类。

(《司发通〔2017〕76号》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

银行不用说了,我们来看看其他金融机构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都是神马?

按照银监会标准,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这些机构大都具有政府或者央企国企背景,民营机构基本上没有机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那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总可以了吧?答案是:不!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各个省可以设立或者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截至目前,全国一共有42家资产管理公司,其中还有个别公司仅仅获得了省级政府的授权,不符合《司发通〔2017〕76号》规定的标准。民企,小民企?暂时机会不大。

五、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债权人是银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三类,那么恭喜你,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暂时还不可以。

六、申发一下

从此次的《司发通〔2017〕76号》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内容来看,中央在金融问题上纠结的很。克强总理说金融是国之重器,那么到底怎么用,是抓还是放,怎么抓怎么放,还没有明确的思路。一方面,增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降低批量转让门槛,说明经济持续下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实体企业债务不断累积,政府及监管层对不良资产处置政策进一步松绑,有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稍微放开,银行和金融及结构疯狂加杠杆,会引起通货膨胀加剧,股市债市崩盘,甚至引起金融体系崩溃。

当然,金融行业应该有一个怎样的监管方向,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解决,也很难找出一个可以借鉴的模式。历史比较久的英国在监管方面经历过几次尝试,现在也不能说找到一个最佳的模式,美国也不行,08年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案例。不管是从研究角度还是从政策制定角度来讲,对于未来金融监管这个问题并没有特别清晰的答案。

但是我们从高层的政策应当看到,金融行业“管中有放”的基调短期内不会改变。中国和美国不一样,美国是放任中加强监管的问题,好像是幼儿园老师对待学生,不要太乱;中国是监管中适当放任,是爹妈对孩子矢志不渝的爱,不要离开。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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