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博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集团综合管理部法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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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链接:资深法务经验分享:关于企业诉讼案件执行的一些心得(上)
五、执行过程中对个人的追加
民事活动中,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被执行人是法人时又无财产时,很难再往下推动执行,执行效果无疑大打折扣,所以追加有能力的个人的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追加的途径主要有三条:
1、对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法定责任时采取措施。如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有逃避执行行为的,不协助调查、执行的等。
2、通过法人人格混同追加实际控制人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主要用来追加其他组织如控股或关联公司)。
A.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B.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C.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即,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述几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应揭开公司面纱,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面目。
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将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又无法提供独立、清晰的财务账册时,完全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等。
3、《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责任。
A.未履行出资或虚假出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或未全面履行的,公司发起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B.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未清算造成的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D.未清算造成账册或财产灭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怠于履行义务主要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滥用职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追加的途径对应措施。关键在于证据与方法,如以下明显为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以上主要靠打印工商内档结合财务账册、银行流水查询。有些需要法院配合去调取,同时需要有专业人士核查,未履行出资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相对比较简单,逃避执行行为、虚假交易、人格混同等还是需要扎实的证据材料。
还有就是可以充分利用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条。可以重点关注公司被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现在工商管理越来越规范,对方没有实际经营后,完全可以以未及时申报年报等理由去向工商局投诉经营异常的企业进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去追加股东了。
六、执行过程中可利用对个人的强制措施与手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没有有效的财产,应第一时间向法官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这三样法律手段为基础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一系列措施,包括老赖会在央行征信记录上留下法院强制执行记录、一生的信用污点,甚至动用终极手段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罚款、司法拘留、限制出境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可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高消费、出国、出境作出限制。
2、失信被执行人的12大酷刑(详见最高法等4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试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老赖高消费通通驳回
老赖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老赖最高可判7年
对老赖们限制还是很有效的,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但有措施还是形同虚设,无法落实,如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暂无法做到。
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如果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法解释还有进一步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中最有效的是最高法解释的第(一)条,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只要盯住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还有高消费行为或证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执行的就够刑事入罪了。需要对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持续的收集,各种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高铁、飞机、打高尔夫、出国旅游等等。
还有就是操作细节,往往更为重要,比如老赖自己名下银行卡一般已被冻结,这时只能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或账户,只要进一步核查就可以作为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所以拘留或逮捕时对其随身物品的搜查就非常重要,曾经有被执行人随身携带几十万现金被司法拘留后直接查验的。还有限制出境需要法院向公安申请边控,但公安、法院毕竟不是一个系统,存在问题一是审批时间长,二是时效有限(一般三个月),法院也不太可能经常去给你申请边控的,所以申请时间点及信息很重要。还有如虚假离婚的,要查看离婚时间点,财产分配协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可能等。
总之,企业诉讼案件执行最大的心得就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充分调查,注意细节,功夫、精力、用心决定了同样一件事会有不同的效果。
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