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课卡满天飞,学员需谨慎
高芮 高芮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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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各种培训班、兴趣班,通常为学员办理学员卡。学员卡又被形象的称为课卡,专门用来计算课时或课次。培训班、兴趣班期限不等,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在期间退卡、转卡的情形就时常发生。

 

一、办卡提醒事项

 

办卡,即付费上课,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应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且合同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

 

然而实际上,办卡全程的材料一般由商家提供,办卡申请材料要求学员详细填写个人信息,而对商家的信息可能并不披露,合同也非常简单。

 

舞蹈培训班、音乐培训班、绘画培训班,商家往往以工作室的形象出现。尤其是打品牌的培训机构,在一个城市或者全国使用同一品牌开设多家培训班,在进行宣传时使用品牌而非使用商业主体。在此,提醒各位学员,在签署合同时详细看一下合同相对方,在付款时查看收款人,并保留好付款凭证。

 

还有学员反映,办卡时并未签署合同,而仅仅签署了一份学员须知,学员须知由学员、经办员工签字,工作室并不盖章。工作室名称一般很具有艺术性,并不严格遵照法律对商事主体商号的要求,故很难从工作室的名称看出实际经营的工商登记备案的商事主体。其实,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学员有权要求工作室给您一份完整的双方签署的合同,且付费后有权要求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办卡容易退卡难

 

匆匆办卡后,就进入了一个长时间的学习期。在商家的华丽宣传下办卡的学员们,可能发现培训软硬件的真实情况并不理想,由此产生退卡念头。退卡,结束一个商事交易,往往是纠纷的集中区。

 

在商家提供的办卡材料中若有“学员卡一经售出,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发生)不得退卡”的条款,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学员卡一经售出,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发生)不得退卡”是商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并不当然是违法的。对于格式条款对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格式条款并非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在使用中不是上述导致无效的情形,则是有效的。在格式合同的解释上,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那么,学员在办卡后,什么情况下才能退卡呢?

 

退卡即解除合同,应以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为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合同简单到没有合同解除的条款,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学员要退卡,首先应当与商家进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退卡退费则皆大欢喜。但若商家拒绝退卡,学员就要仔细考虑退卡原因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若学员认为合同签订时受到欺诈,造成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则学员有权撤销合同,要求商家退卡退费。合同签订后,服务合同期间,若是商家提供的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以致该合同继续履行的相互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北京市东城区人们法院做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93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学员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与其承诺不符,要求退学。法院认为,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及合同当事人虚假承诺并非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培训合同实质上是一份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对被告授课的效果、质量没有明确约定,但原告在合同期内已明确表示不认可,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导致原告不愿再继续接受被告提供的培训服务,而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学员坚持要退卡,即便理由不充分,也可能会得到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61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学员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故学员以此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但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的相互信任是合同履行的基础,现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不复存在,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仍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见,虽然在现实中学员退卡难,但是在诉讼中,学员要求退卡退学还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是诉讼的时间成本高,提起诉讼也需要一定的专业支持,很多学员没有选择诉讼。

 

三、课卡转让

 

在退卡难的现状下,还有一种折中的方式,即课卡转让。退卡和转卡都是合同解除的途径。学员卡一般是实名登记的,从法律关系上讲,退卡,即合同终止,商家将剩余费用返还给学员;转卡,即交易主体的变更,由新的受让人与商家重新签署一份合同,原持卡人与商家的合同,因转让行为而解除。

 

商家通常赋予学员转让权,但同时要求转让方提前申请且支付一笔转让费。转让费是否应当由学员承担,要从转让原因进行分析。

 

(一)商家原因

 

商家培训质量受到师资力量影响颇大,而培训班、工作室的师资变更,有可能对学员造成影响。培训合同作为长期性持续服务的合同,商家应向学员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服务提供者的变化,或者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对课程内容,时间和价位进行更改,都会造成学员利益受损。在此情形下,学员是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只是学员可能考虑到维权的时间成本,退而求其次选择了转让课卡。在由商家原因导致的课卡转让中,学员是没有过错的,商家不应当向学员收取转让费。

 

(二)学员原因

 

若学员工作地址变化或其他原因,转让课卡,且签署的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转让费,学员是应当承担该笔转让费的。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该笔转让费一定程度上是补偿转卡给商家增加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对培训人员信息的收集,尤其是舞蹈类培训等含有人身损害风险的培训,学员的舞蹈基础和身体素质的信息采集都会增加交易成本。培训是一项长期持续的服务,培训对象的变化无疑会增加管理成本。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沪0117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书中,培训机构要求若合同被判决解除,在返还费用中需要扣除15%的手续费。法院认为虽然培训机构未提供相应证据,但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毕竟学习了两节课,学习效果不仅取决于被告的培训质量,同样也取决于原告的学习态度和能力,而被告客观上确实为原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故对于被告要求在返还费用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本院认为尚属合理。

 

转让费虽然得到支持,但是转让费比例不宜过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违约金比例的限制,“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转让费不易超过剩余费用的30%,行业中一般采用10%--15%的转让费。

 

投资自己,培养一个爱好都是积极的生活方式,但面对市场上水平参差不齐的培训机构,需要慎重选择,才能避免纠纷。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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