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梅某与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奚嗣顺   2018-02-07

 

文/奚嗣顺,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摘要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的焦点主要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实践中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是核算加班费时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众多,但又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各省的相关规定和实际做法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也将为日后安徽地区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情简介

 

梅某自2013年4月进入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系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目前仍在岗。劳动合同未约定梅某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自梅某2013年入职以来,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一直以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为基数来计算梅某的加班费。梅某认为应当以工资各项合计总额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集体合同》有约定为由按照芜湖市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5月梅某向芜湖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又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服一审判决,最终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梅某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进行加班费核算时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本人工作标准确定。但是由于上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在此基础上做了细化规定,比如北京地区可以约定以固定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是约定的基数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规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本案发生在安徽,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工会代表大会决定参照集体合同中的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经过合法程序沿用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按照芜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记录保存最低期限为2年,梅某未提供2015年5月前可以反映出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驳回梅某对2015年5月之前的加班费诉请。

 

对于加班费的基数。从工资条来看,梅某的工资除固定工资外,其余是浮动部分。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固定工资为准,若固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符合法律规定。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工会代表大会决定参照集体合同中的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经过合法程序沿用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

 

梅某对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计算标准和金额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故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芜劳人仲第158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未提供2015年5月前可以反映出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故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明确约定了加班费以当地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该集体合同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且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已生效。芜湖某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其子公司经过合法程序沿用其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根据芜湖市同类企业用工实际请款来看,梅某所领受的加班工资符合正常标准,已经属同工同酬。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921民初3002)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初2572号)】

 

笔者建议

 

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要充分了解所在地区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法律法规依据;2、应重点关注当地裁判机关对涉及加班费纠纷的处理意见;3总体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加班费成本控制。应明确加班审批权限,规定员工加班完毕之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实际加班时间等情况。要充分利用特殊工时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岗位,建议申请特殊工时制。合法利用调休,法律规定员工在公休日加班,企业安排了其调休,无须再支付加班费。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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