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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成为热点,经相关部门调查后,确认该事故系因“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进而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导致。通过搜索相关新闻资讯,我们不难发现,类似的“抢夺方向盘”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过。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抢夺方向盘”似乎成为了部分人表达情绪的一种出口,但就是这种极度任性的操作,非常危险。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该行为所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分析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笔者以“公交”、“抢夺方向盘”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平台进行检索,并经整理、总结,形成下文,以期与各位读者进行交流。
一、公交司机在交班时出现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公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建军、广州市电车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18)粤01民终6161、6162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以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或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条件,而应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节予以判断。
吴建军是公交车辆司机,应当认识到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关乎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其因与对班司机有矛盾而作出危及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失当足以认定。在被停职期间,吴建军应循正常途径反应其诉求,但其未能理性对待,反而在反映诉求过程中两次拳击电车公司工作人员,足见其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电车公司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
现电车公司以吴建军在与对班司机交接班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干扰公交车辆正常行驶并作出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对吴建军作出停职处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被停职期间,吴建军未能检讨其过失,在与电车公司管理人员申辩过程中,不服从管理,两次拳击有关工作人员,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因乘客抢夺方向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乘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梓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 (2017)京0118民初6001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乘人员检查乘客所持票证是否合法有效,系其应有的职责,乘客与司机就此发生争议时,应当冷静并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被告作为一名理性的成年人,未能用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取了按、拽公交车方向盘的危险方法,将其证件抢回,其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故其应当对原告因此次事件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俞小春与寿锋、王秀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2014)绍诸民初字第3334号],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王秀月实施的砸车门、夺取方向盘和档位器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故本院酌定由其承担9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8883.05元;被告寿锋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与乘客发生争吵,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有违驾驶职责,故对车上人员即本案原告俞小春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2098.12元。”
三、因抢夺方向盘导致其他乘客受伤的,抢夺者应当负担赔偿责任;若因此导致自己受伤的,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永华与瑞安市运输(公交)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浙0381民初2374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永华要求被告瑞安市运输(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瑞安市运输(公交)公司单位或司机谢大平存在侵权行为,综观全案证据,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一乘客突发行为造成,没有证据证明在该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有管理不当问题或浙C×××××司机谢大平存在工作状态不到位、个人有疏忽、与乘客沟能不畅、操作失当等过错因素,所以原告要求本案被告瑞安市运输(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与李兵、何鸿静、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巴中民终字第657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何秀珍手抓方向盘的行为是否属于“受害人故意”的免责行为。上诉人人保财险认为何秀珍手抓方向盘属于受害者故意行为,受害人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何秀珍手抓方向盘的行为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是其并无促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故意,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因此而不可避免,原审判决受害人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应该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四、乘客公然抢夺公交方向盘,足以导致公共汽车发生倾覆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如今,基本上大多数公交车都安装有车载视频监控,在发生纠纷后调取相关录像基本能够还原事件经过。
通过新闻资讯和已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大多数乘客之所以出现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主要原因是车辆业已出站,乘客未及时下车,在行驶途中要求司机停车、开门。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到站未下车、过站后才喊停车,本身有不当之处。公交司机基于安全考虑,为保障安全并为遵守公司规定,不允许乘客站外下车的行为符合安全驾驶的一般操作要求,不存在过错。而且,即使乘客与司机产生了纠纷,也应当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解决产生的矛盾。
所以,强行拉扯司机、抢夺方向盘的乘客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不顾,抢夺正常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持有该观点的主要裁决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粤0105刑初3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韦永忠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河市刑二终字第46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闽0104刑初1072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南刑初字第551号、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赣0982刑初149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91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玄刑初字第166号。
五、因乘客抢夺方向盘造成车辆失控并撞击其他车辆,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抢夺方向盘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在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乙、高某丙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中[(2015)朔刑初字第29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乙、高某丙在夜晚路况不明的环境下,阻拦正在行进中的车辆,应当预见阻拦、追逐行为可能会发生对他人身体不利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王某丙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高某乙、高某丙作为成年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预见到阻拦正在行驶中的三轮车,再加上夜晚路况不明、三轮车本身缺少照明的情况下会造成对他人身体不利的后果而没有预见,仍强行阻拦,表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王某丙死亡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的王甲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中[(2014)喀刑初字第39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强行抢夺他人正在驾驶的车辆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将被害人张XX撞成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六、以抢夺方向盘为手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古成丽寻衅滋事罪案[(2018)陕07刑终27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反映和解决有关诉求,必须依法进行。被告人古成丽为了达到获利目的,在当地政府竭力对其进行救助的情形下,仍以自己的信访诉求未得到解决为由多次在国家重点地区周边、各级国家机关非正常信访,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西安市公交车内和公园内及各级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严重混乱,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立芹犯寻衅滋事罪案中[(2015)亳刑终字第00273号],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王立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仍坚持信访,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等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起哄闹事,并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其行为已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王立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