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方法论——《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律师视角(五)
2017-06-19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故邹碧华副院长生前的代表作,自2010年9月出版以来,至2015年1月已经12次印刷,足见这本书的受欢迎程度。虽然该书是从法官的角度建立起来的民事审判方法体系,但对于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而言,无疑也是一本秘籍——知道了裁判者的裁判方法,必然会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重大的指引作用。
本文试图从律师的视角对《要件审判九步法》(本文所指为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版本,以下简称《原著》)进行相应的解读,以期对提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能力,增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定纷止争、释法析理的作用,帮助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
(七)要件事实证明
根据九步法的要求,在争点整理结束后,法官即应以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核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运用证据规则,对要件事实展开有效的证明活动【《原著》第130页】。
在这一环节,律师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总体上,应当以己方的代理观点(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为基础,紧紧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时,如果法官能够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即确定争点,最好以确定的争点为单位分组举证,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举证的针对性;如果法官未能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确定争点,可以采取逐一举证(证据数量不多的情况下)或者分组举证(案件事实复杂、证据数量较多的情况下)的方式。在质证时,在把握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三个方面问题的同时,应当根据对方的举证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对方采取的是逐一举证的方式,那么,在质证时就应当逐一进行质证;如果对方采取了分组举证的方式,那么,在举证时可以分组质证,也可以针对某一组证据或者全部证据的每一份证据逐一进行质证。
第二,具体细节上,要注意一些策略和技巧。例如,作为举证的一方,应当将证据事先做好分类、编号,以便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有效地识别不同的证据(这样的做法在案件事实复杂、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中尤其重要),同时也免得己方在举证、辩论时造成混淆。而作为质证的一方,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根据对方举证的证据编号进行质证;在对方没有将证据编号的情况下,对于名称相近的证据,一定要注意加以准确的区分,以免因混淆不清给质证、辩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再如,作为举证的一方,事先已经将证据做好了分类、编号,但是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官按照自己的思路或者习惯做法打乱了己方事先的分类和编号,此时,应当迅速做出必要的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千万不要因为坚持自己的做法而与法官发生争执。因为庭审以法官为中心是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作为诉讼代理人只能去适应,无权也无力改变。
第三,在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1、全面、客观地分析拟提交的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2、将证据根据其来源不同按证明力由高到底进行如下排序。在同一待证事实有多份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证明力最高、可能给己方造成不利影响最小的证据进行举证。3、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多个待证事实的,可以在法庭上多次出示,也可以在举示该证据时一并指明能够证明的其他待证事实。4、拟举证的证据与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重合,但证明对象不同的仍应当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也提交了相同的证据而不再举证。
第四,在质证时应当特别注意:1、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2、质证意见应当与辩论意见、代理观点保持高度一致。3、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因自认事实而产生的诉讼风险。4、庭审结束时,务必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自己当庭陈述的内容一致。
“八个一致”原则对律师民事诉讼业务的指引作用
“八个一致”原则是九步法模式下裁判文书制作的实质性标准,对于律师而言,最终的工作成效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结果重于过程”,代理案件的过程做得再完美,也要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结果来进行检验。因此,了解“八个一致”原则并在其指引下做好相关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裁判文书“八个一致”原则的具体内容是:当事人的诉/辩称与卷宗记载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基础规范一致,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一致,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诉讼主张一致,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从工作职责的角度看,上述八个原则中的前四个与律师存在直接的责任关系,后四个则是律师代理案件时的切入点。为了便于阐明观点,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当事人的诉/辩称与卷宗记载是否一致,取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庭审时)能否向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提交电子版的起诉/上诉状、答辩状,也取决于律师在庭审结束时能否认真核对庭审笔录。除了这些形式上的内容之外,由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已经在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必然要体现起诉/上诉状、答辩状的相关内容,这就使得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直接面临社会公众的考验(目前已经有业内人士主张,既然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公开,律师制作的相关诉讼类的法律文书,比如起诉/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辩护词也应当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只有不断强化敬业意识,持续提高工作质量,才能经得起审判机关和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检验。
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基础规范是否一致,主要取决于律师代理的工作质量。如果在代理案件(特别是代理原告)时,不能把诉讼主张与基础规范一致的问题解决好,一旦进入庭审程序,律师工作质量不高甚至策略错误、诉讼方向错误的缺陷就会明白无误地暴露出来,虽然法官在庭审中可能会就相关问题加以引导或者修正,但这种暴露却会直接导致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的降低。因此,这项原则要求律师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庭审前的各项相关准备工作,特别应当注意:1、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应当与基础规范对应。这里的“对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必须在形式上能够支持其权利。例如,当事人主张债权的给付请求权,就必须提出与债权相关的诉讼主张,而不能是其他权利方面的主张。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必须符合基础规范的要件要求。例如,当事人主张的是合同履行请求权,就必须提出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两个要件:一是合同成立并生效,二是请求符合合同约定。2、被告的答辩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明确的回应,并应当保持答辩主张与抗辩主张的一致。在进行回应时,必须对原告的权利请求构成要件主张全部做出回应,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官的诘问,一旦这种情况出现,不但可能导致己方陷入被动状态,还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是否一致,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律师取证、举证的能力,权衡利弊的能力和总体把握案件走向的能力。对原告律师而言,应当尽可能做到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每一项事实都有相应的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的支持。对被告律师而言,应当尽可能做到每一条答辩理由和抗辩主张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每一项事实也都有相应的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的支持。
当事人的诉讼争点与诉讼主张是否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考验着律师在庭审前对案件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和在庭审中结合法官确定的争点随机应变的能力。通常情况下,庭审开始之前通过对案件总体情况的把握,基本能够预判出案件的争点。但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答辩、举证,或者在庭审时进行“证据突袭”时,经常会出现庭审时确定的争点与之前的分析、预判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对于原告律师而言,在法官归纳的争点超出诉讼主张时,应当考虑是否要求增加新的证据(自力举证、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保全),还应当考虑是否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以全面应对意外情况。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之所以认为前四个原则与律师存在直接责任关系,原因在于这些原则虽然是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标准,但是,能否达到相关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工作质量。而认为后四个原则是律师代理案件时的切入点,原因则在于这些原则的落实完全由法官完成,但任何一个原则落实不好,都可能成为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理由。
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的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确定的事实争点基础上,对与争点相关的事实予以认定,无论这些争点事实能否成立,均须作出明确的结论。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的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法律理由,以认定的事实和选择的基础规范,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律解释、论据分析并最终推导出正确的结论。判决主文(即判项)是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的原则,要求判决主文首先应当体现“不告不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其三,应当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不能“判超所请”,不能“判缺所请”,更不能“判非所请”。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的原则,要求每一条判决主文都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
如果裁判文书中存在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就为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创造了法定的理由: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不一致时,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提起上诉,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不一致时,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提起上诉,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提起上诉,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申请再审;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不一致时,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提起上诉,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
结语
在窗外断断续续的“开门炮”声中,从2016年国庆节期间开始设定的一个小目标终于实现了。5个多月的时间里,完全用于写作本文的时间实际上也就10天左右,一方面由于很多律师业务、律所管理的事情需要处理,另一方面也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在不断地思考、充电,查阅相关的理论书籍。其实在2015年6月向北京大学出版社交出《律师民商事业务必修课》一书的第二版修订稿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想法,要写一篇系统的或者成体系的介绍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方法的文章,但是始终没有找到灵感。当我看完《要件审判九步法》这本书的时候,灵感出现了。但同时也为自己感到惭愧,这么一本对于律师承办诉讼业务具有很强指导意义的书,我居然是在出版7年之后才看,可见自己眼界的狭窄、行动的迟缓!
律师是一个“活到老,学到老”的行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各领域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没有持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将很难在这个行业中立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行业目前还处于一个良莠不齐的状态,相当一部分律师要么“吃老本儿”,要么靠关系,要么靠吹牛,更有甚者靠坑蒙拐骗,也有一些既得利益者在鼓吹律师分级,妄图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持自身已经取得的业务优势和社会资源。作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没有什么话语权的普通律师,我深知这些现状自己根本无力改变,能做的,只有尽可能地把自己的经验分享给同行(特别是年轻的同行们),以自己的微薄之力推动同行们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应对愈加激烈和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
由于水平有限,本文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同行们、专家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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