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印章的审查
崔文强 崔文强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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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实务中,一直存在一种实务操作,其在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尤为常见,即银行常在抵押登记申请表中加盖合同专用章用以代替公章的形式提出登记申请,同时在一些需要其出具的相关材料中亦加盖合同章,那么此种材料能否予以采用呢,笔者有意就抵押登记实务中关于印章的使用及登记机构审查问题做一阐释。


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区分


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应了解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问题,公章系公安机关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刻制的代表着公司意志为处理内外事务的印鉴,经加盖公章的材料,其效力最高。而合同章,其系针对合同业务专门刻制的,专项用于合同相关业务的印鉴,在此类业务范畴内需要出具的材料,加盖合同章则视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意志,其效力上仅在合同业务中与公章等同,且公章在合同业务中亦可取代合同章,故而综合而言其效力仍要低于公章。故而,在抵押登记业务中,但凡申请人提供材料加盖公章的,则可予以采用。所提供登记要件中系合同材料的,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加盖合同章属于其适用范围。而若加盖于其他材料之中,则应区别对待。


合同章的适用


实务中,一些银行基于业务需求,常于申请表及附属的委托材料中加盖合同章,此种材料能否使用,在实务中具有一定争议。但基于业务量较大,合同章使用更为便利的条件,此种操作普遍在实务中予以适用。但常由银行向登记机构发函的形式,告知其在合同材料及相关申请表及附属委托材料中加盖合同章并对此种操作模式予以承认,通过此种形式可强化申请系抵押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实务中与登记机构有往来函件将合同章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的,则可以在申请表及附属委托材料中予以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函件中明确的合同章适用范围外,倘若合同章用于其他材料的,则应不予采用。如实务中需要银行提供相关同意材料或者知悉材料的,如知悉存在在先顺位抵押的材料,同意办理抵押物转移登记的材料,在此材料中亦加盖合同章,则显然属于印章适用范围不当,因此类同意材料并非系合同之业务,而属于需银行特别表意行为,且若其未纳入银行授权使用合同章之范围的,则应加盖公章为宜。故而若相关银行来函明确其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宜核实其所明确的具体范围,建议具体至材料明细,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申请表、委托书及领证材料等。除此之外的材料若加盖合同章的应不予采用,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之材料。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适用


实务中普遍存在将法定代表人章简称为法人章的习惯,但法人章实则系公章,为代表法人意思之印鉴。在实务中关于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适用往往以搭配适用为惯例,但同时存在仅使用公章或者仅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的情形,或者使用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形式。这几种形式中,公章配合法定代表人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并使用自然完全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申请行为的确认,但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单独使用的,应予以区分。针对公章单独使用的,因加盖公章行为已然构成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行为证明,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非法定要件。其加盖印章已然表明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表明了其对于出具材料所体现的关系和表达的意思的确认。同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1.8.3.1规定:“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可见其并未提及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仅公章加盖足以表达申请人之意思。然而对于仅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司法实践中虽有判例承认在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情形下其代表法人的意思,并不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方使合同成立。但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并不能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那样能够判断合同效力,故而对于合同或者申请材料中缺失公章的,亦采用询问的方式询问此瑕疵。如申请人系双方的,可通过询问双方申请人是否存在关于合同效力加盖印章的形式约定,对于仅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合同材料是否予以承认。对于单方申请人的,其在申请表中若仅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则应依据《规范》要求,直接要求其予以补正。实务中不排除法定代表人已然被解聘,而其仍持其个人印鉴申请相关业务之可能,故而其在合同中可能存在构成表见代理之可能,但具体到登记实务中,其申请材料仅具有其个人印鉴的,并不能完全表明其意思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全然意思,故而此瑕疵应予以补证。


故而,综上所述,在登记实务中,事关公章、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适用时,原则上对于合同章应具有出具单位明确的适用范围,否则其仅适用于与合同业务相关之范围,原则上不能适用于申请材料中。而公章其适用范围显然要大于合同章,其不仅可适用于合同业务材料,申请材料亦可适用。同时公章并非必然需与法定代表人一并使用,单独加盖公章的亦符合申请人之意思表示,尤其是申请表登记申请材料,但对于合同等原因材料仅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登记机构可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形式,对于双方申请人对合同材料效力的接受度予以询问,若其双方接受,可接受其作为合法之登记要件据以登记。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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