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 一份《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是否能免除产妇坠楼医院责任?
烟语法萌   2017-09-06

 

来源/微信公众号“烟语法萌”

 

9月5日,搜狐新闻发布《孕妇喊疼想剖腹产被家属多次拒绝跳楼自杀身亡》一文,报道:8月31日,陕西榆林市某医院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

 

9月3日,医院方发表声明,“产妇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该院诊疗行为无关。

 

9月5日,产妇丈夫对采访记者称,“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医院方出示了一份产妇丈夫签字的《产妇知情同意书》,其中“初诊计划”中交代了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及诊疗方案。最后由产妇丈夫手写的“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催产素诱发宫缩,谅解意外”。


据此,网友纷纷留言,观点为二:一是家属一点不体会孕妇的疼痛,坚持要求顺产,害了孕妇及婴儿;二是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岂能诊疗听从家属命令,以一份《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下面就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知情同意书》到底什么法律性质


现在各大小医院抢救、诊疗活动之前,院方人员都会以书面形式让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类似手术同意书、手术协议书、风险告知书、治疗风险提示等文书,一旦将来出现医患纠纷,类似文书就成了院方免责的理由。这份文书真的是院方的“丹书铁劵”?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可见,《知情同意书》首先是个医疗风险告知书性质,是医院履行的法定告知义务。


其次是患者及其家属对院方诊疗过程的授权行为。技术手段、科技发展所限,任何时期的医学诊疗都有其局限性,有一定的不可抗力风险,产生的不良后果既不是医生的过错,也与患者无关。《知情同意书》应该是让患者及其家属知晓这些风险的情况下,授权院方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手术行为的、医院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


可见,《知情同意书》是具有告知风险提示书及患者同意承担意外风险的格式合同性质。


二、《知情同意书》并不能达到完全免责的效力


告知患者及家属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在承担诊疗、手术不可抗力风险下,患者授权医院进行治疗,并不代表医院在《同意书》写什么、患者同意什么,医院都是免责的。是否能够免责,还得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诊疗行为,性质上是患者与医院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根据两法规定,患者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主张人身、财产侵权责任,也可以适用《合同法》主张合同违约责任。不管哪种,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都是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民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院免除责任的法定条件是诊疗过程无过错或者属于不可抗力。无过错,就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完全合规合理,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一方单方面制作的、让对方签字的格式合同的免责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此可见,不管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相关规定,还真没有患者签字“谅解”就必然免除院方责任的规定。


结束语


如果院方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了患者不可抗力的意外风险,肯定可以免除其法定的告知义务及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在《知情同意书》中列举的医务人员法定诊疗义务及可以诊疗、避免的风险和注意义务,就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当然是无效的。


再讲句法律外的话,患者进了医院,哪个不是诊疗中为唯医生、护士马首是瞻、唯命是从,《手术告知书》、《知情同意书》有不签字的吗?不签字医院还给你继续治疗?


且不论双方在剖腹产与否的事实上上存在争议,仅凭一份患者家属签字“谅解”的《知情同意书》,就认定伤害属于患者家属“狠心”或是医院免责,肯定是不理智的。相关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与否,还是交给医疗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吧。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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