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近期,受海淀法院研究室的朋友相约,与他们的业余翻译团队就英语学习和翻译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切磋。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被海淀法院的司法同仁们,带着推动工作的初衷,不断学习,追求创新的精神所感动。虽然笔者目前翻译的文字量大概也有七十万字,但是在翻译这条道上远远谈不上经验丰富,学习永远在路上。以下是交流活动的文字稿,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人为什么要学好英语?
「干这件事有什么用」,是我们这些普通人做一件事之前首先会考虑的哲学问题。就学习英语而言,我觉得可以用「三个有利于」来概括:
一是有利于找工作。学好英语是进入「红圈律所」、外资所和一些企业的敲门砖。在求职过程中,有时候会发现,英语水平反而比法律专业水平更重要。
二是有利于拓宽视野。从清末立法修法开始,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舶来品,这是西方强势文明决定的。我们的法律体系、法律概念、司法体制很多都是在从国外引进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如果不读外国的法学著作或者不懂外语,我们并不能很好地理解我们的法律制度的根源,我们的视野也会受限。比如,我在翻译《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2016 年 6 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时,最深刻的感受是,当我们深入一门语言,尝试理解他们的世界时,才发现我们平时在汉语世界里对外国法律制度的概念化、形式化的理解是多么的狭隘和片面。
三是有利于寻求启发和借鉴。这也是翻译工作和比较法研究的任务和目标之一,各国法律要解决很多相似的问题,比如基本权利的保护,对犯罪的打击,案件量压力,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刑罚不均衡等。有的国家在某些方面的实践更先进,总有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二、在翻译之前应该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从事翻译之前,要具备一些基本的能力和条件储备,否则就是没有那精钢钻还揽瓷器活。
(一) 要有良好的外语基础
要有一定的词汇量,对英语基本语法的掌握,良好的语感,扎实的阅读理解能力都是从事翻译必备的能力。我觉得学习一门语言是一个长期的甚至终身学习的过程。我主张把学习外语、运用外语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不是为了应付考试或者为了搞翻译而学习。我重点分享一下自己平时怎么学习英语,当然很多还是纸上谈兵,未必真的都执行的很好。
一是扩大和强化阅读。简单的背单词和找诸如「100 篇优美英文」之类的东西来强迫自己阅读,会显得非常枯燥,考验的是人的恒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立足于增进知识,扩大视野,并结合自身兴趣、需要去找东西阅读,这些可能会轻松一些。我的经验就是浏览外文网站,我定期浏览的网站包括:
纽约时报(http://www.nytimes.com/)
纽约书评(http://www.nybooks.com/)
纽约客(http://www.newyorker.com/)
英国卫报(http://www.theguardian.com/uk)
英国金融时报(ft 中文网)等
外国媒体网站大部分都有阅读限制,有的需要付费阅读,比方说纽约时报每月最多只能免费看十篇文章,如果你不想付费,可以多找一些网站,结合起来,免费阅读的篇数就足够学习用了。对于法律人来说,可能更多地需要检索、收集与自己工作、研究相关的外文信息资讯。我经常造访的此类英文网站有两类:
第一类是政府网站。外国政府网站是最直接、最丰富、最权威的信息源。以我的观察,国外的政府网站比中国的政府网站办得要好,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程度上,外国政府网站更类似于一个数据资料库。比方说,我在写域外检察制度,尤其是英美国家的检察制度时,我就经常上他们的官方网站,如英国司法部、皇家检察署等英国政府网站,可以找到丰富的法律法规、报告、数据等,这些东西比从二道贩子那收集的资料更为可信。我经常访问的美国政府网站主要包括:
美国司法部(http://www.justice.gov/)
美国最高法院(http://www.supremecourt.gov/)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http://www.sec.gov/)
美国国会(http://www.house.gov/)
美国白宫(https://www.whitehouse.gov/)等
第二类是一些大学图书馆、数据库等网站,例如: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律图书馆(https://www.law.cornell.edu/)
Justia 网站(https://www.justia.com/)
http://www.scotusblog.com/
SSRN(http://www.ssrn.com/en/ )
http://gen.lib.rus.ec/等都是比较好的数据库
二是多看多听英文视听资料,提高听力水平和语感。我比较喜欢英文类的访谈、演讲和录音。其中访谈节目是最好的形式,因为比较轻松,容易集中注意力,还能了解很多资讯。国内的英文访谈我看得比较多的是财新网的访谈节目(http://video.caixin.com/)、以前中央二台的《领导者》节目、还有凤凰卫视的《风云对话》等。这些节目更多的是看政商领袖们对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看法,更新资讯,扩大视野。国外的访谈节目,我看得不是很多,除了在网上偶尔收集一些外,例如达沃斯论坛(http://www.weforum.org/)期间的一些论坛、访谈都很高端,爱思英语等英语学习网站(http://v.24en.com/)也会时常更新一些比较不错的访谈、演讲。对于法律人来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庭审录音(http://www.supremecourt.gov/oral_arguments/argument_audio.aspx)是不错的听力材料,但听起来可能比较枯燥。
三是认真对待写作。我觉得阅读是英文学习的基础,但是要想有质的变化估计还是得靠写作。要努力创造机会使用英文写作。除了偶尔与一些外国人进行英文邮件交流,另一种重要的途径就是写英文日记。刚开始,写英文日记的感觉是,仿佛回到了最开始写中文日记的时候,完全是记流水账,今天几点起床,今天干啥了,吃啥了(当然宫保鸡丁这样的菜名是写不出来的),看到谁了,开不开心,高不高兴,累不累......有时候会觉得翻来覆去就只会用那么几个词,几种句式。但时间长了,结合阅读,也开始尝试记一些复杂的事情,发一些议论、评论。在这一过程中,还是能够切实感受到中英文之间在表达上的差别的。
(二) 相关领域的知识的储备
翻译的好坏取决于译者的水平。这里除了外语的水平,还有中文的表达能力,译者自身的兴趣、爱好、阅历等。与创作一样,翻译考验的是一个人的综合能力。
译者要学会站在前人和巨人的肩膀上学习、思考和搞翻译。要广泛阅读域外的东西或者某个领域的东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对某一领域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对后续翻译非常有好处。否则,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会比较困难。比如,上过英文讲授的法律课程后,一些该课程领域的基本词汇都会掌握。难点在于在翻译过程中遇到一些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比如我在翻译《法庭之外的辩诉交易》(预计 2017 年 10 月由麦读推出出版)一书时,就遇到了很多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词汇,这个时候就要查找很多相关的资料。
(三) 要有一些翻译工具
我在翻译过程中经常用到四类翻译工具:
第一类是一般的词典,用于查一般的词汇,包括纸质词典、有道、谷歌等电子词典。但要注意电子词典的准确性以及一词多义情况下的词义选择问题。
第二类是专业词典。主要是法律专业词典,包括元照英美法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牛津法律词典等等,有时候还需要用到一些特殊的词典,比如拉丁文法律词典,法文法律词典、德文法律词典等。有些词典可以买纸质的,比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就是必备的。有些词典在网上可以找到电子版。
第三类是谷歌、必应等搜索引擎,维基百科是非常有用的翻译工具。一个词条基本上可以把这个词的所有内容都涵盖,非常有利于理解相关词汇和概念。
第四类是前人已经翻译出版的书。同一领域翻译的比较好的书对后来的译者非常有帮助。比如我在翻译《跨国视角的检察官》一书时,因为涉及欧美多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我就买了或借阅了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多个国家的多本刑事司法译著,对了解一些概念和明确一些专业词汇的表达非常有好处。比如罗结珍老师翻译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就帮我解决了很多涉及法国刑事司法的概念译法。这些书往往索引,很有参考价值。
这些不同的翻译工具要交叉使用,特别是对一些自己没把握的词汇和概念时,力求多方面印证自己翻译的准确性。
三、翻译中的整体注意事项
(一)了解原著
一是了解原著的基本情况。在决定翻译之前,首先要对翻译的对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原著的作者、影响力、书的价值等。二是如果要出版译著,要在翻译之前了解书的版权状况,了解版权所有者是否愿意授权。关于版权的问题,有很多种情况,有时候是译者联系版权,有时候是出版社联系版权,这中间还涉及版权代理公司,版权合同等等很多问题,需要耐心和沟通能力。三是要读懂原著。动笔之前最好细读一下原著,最理想的状态是对书通读并全面掌握了书的内容,这样就能减少翻译过程中的错误。
(二)要合理把握翻译的进度
初译者会急于赶进度,希望早日翻译完。但是欲速则不达,其实从我的教训来看,不宜过快,否则出错率高,后续校对和修改的工作量就非常大。李连江老师引用其老师李约瑟的话说,翻译不求快,每天译300 字,就是很好的成绩。我在翻译第一本书的时候,每天翻译不到两个小时,慢的会翻译 1000 字,多的也能翻译到 1500 字,也是急于求成。最理想的状态是翻译一段,然后立刻回头来校对和修改,翻译一段像一段,这样步步为营,避免返工。
(三)要注意翻译的统一性
翻译是一项很辛苦的活,贵在坚持不懈,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中间放下的时间越长,再次拾起来的难度就越大,而且前后翻译容易出现不一致。对于统一概念、术语,要注重前后翻译的统一性,尤其是存在多个译者的时候,事先要就一些关键术语和词汇形成一致意见,否则后续修改校对成本非常高。
(四)校对工作至关重要
校对有两个方法,自己校对或者找别人校对。自己校对,除了翻译的过程中要立刻回头校对外,最好隔一段时间回头校对一次,因为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会发现自己翻译的错误或者需要改进的地方。找别人校对更容易发现错误,当然最好找一个水平比你高的人校对,否则只能帮你改改错别字。要多校对几次,出版社出版译著一般要经过两校。在将书稿交给出版社之前,最好自己要多校对几遍,减少编辑的工作量。
四、翻译中的具体问题
翻译界将翻译的标准和境界概况为:「信」「达」「雅」。「信」指意义不悖原文,即是译文要准确,不偏离,不遗漏,也不要随意增减意思;「达」指不拘泥于原文形式,译文通顺明白;「雅」则指译文时选用的词语要得体,追求文章本身的古雅,简明优雅。
但事实上,翻译要做到这三点是非常难的事情。就连大翻译家傅雷先生对自己的翻译都时常表现出不满意。在《论翻译书》(《读书》1979 年第 3 期)一文中,傅雷先生说:「鄙人对自己译文从未满意,苦闷之处亦复与先生同感。传神云云,谈何容易!年岁经验愈增,对原作体会愈增,而传神愈感不足」。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呢?傅雷先生说:「领悟为一事,用中文表达为又一事。况东方人与西方人之思想方式有基本分歧,我人重综合,重归纳,重暗示,重含蓄;西方人则重分析,细微曲折,挖掘唯恐不尽,描写唯恐不周......」。那么傅雷先生认为翻译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是什么呢?他说:「愚对译事看法实甚简单:重神似不重形似;译文必须为纯粹之中文,无生硬拗口之病;又须能朗朗上口,求音节和谐.....以行文流畅,用字丰富,色彩变化而论,自问与预定目标相距尚远」。我觉得翻译,尤其是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通俗读物的翻译有一定差异。比如傅雷先生说的重神似不重形似估计在法律翻译,尤其法律规范规则、法律判决文书等的翻译中还是不能适用的。毕竟文学作品,译者可以发挥的空间更大。
我在翻译中,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追求「信」是第一位的
有人说「宁信而不顺」,也就是翻译还是要把信放在第一位。做到「信」,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反映原文意思。不能译错,不能偏离原文意思。意思译错了就是最大的错误,负面影响也是最大的,尤其是翻译法律规范、条文、判决。译错的原因很多,最常见的一点是未很好的理解和把握原文的意思。
比如我们在翻译《法庭之外的辩诉交易》时,遇到这么一句「As a result, some defendants strike?skewed bargains」。在开始,翻译成「结果,一些被告拒绝了交易」。在校对过程中我就感觉不对,主要是这个「strike」是什么意思。我们一般觉得 strike 指的是「打、打击、罢工」,但是它还有「到达、达成」的意思,尤其是在法律英语中,我们讲达成协议或合同,会经常用 strike 这个词。因此这里的意思应该是「达成交易」或「接受交易」而不是「拒绝交易」。所以之前的翻译是完全错误的。这个错误的避免除了要对这个词的词义有更多理解外,还有一个就是结合上下文,看到底是达成交易还是拒绝交易,结果经过反复读上下文,这里应该就是达成或接受交易的意思。
二是不能遗漏原文。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律师交给我一份英文协议翻译,他给我提出的第一条要求是:翻译的时候不要遗漏原文。这一条规矩我一直牢记在心里。遗漏原文将导致译错或者原文的意思无法完全的展现在读者面前。有时候是无意中遗漏,有时候则是遇到不懂或者晦涩的词句想「绕道而行」,故意躲闪遗漏,后面这种情况是对原著和读者的极大不负责任,要避免这种情况。
还以上面的句子为例,「As a result, some defendants strike skewed bargains」。在开始,翻译成「结果,一些被告拒绝了交易」或者翻译为「结果,一些被告接受了交易」。
这样翻译仍然是不准确的,因为遗漏了原文中的「skewed」一词。Skewed 意思是「歪曲的、扭曲的」。结合上下文,这一句准确完整的翻译应该是「结果,一些被告接受了受到扭曲的交易」。如果遗漏了这个词,读者也能读的通,但是原文的真实意思并没有展现出来。
三要注意一些专门、专业词汇的专门译法。有时候翻译似乎也没错,但因为没有使用通常的译法,也会使读者不知所云,实际上也是翻译错了。比如关于人名的翻译,有个翻译界的笑话就是把 Chiang Kai-shek 翻译成了常凯申,其实是蒋介石。法律翻译中,有很多专业词汇,要遵从通常或习惯译法,才能让读者理解。举几个例子:
合同法中的 consideration:对价,报酬,而不是考虑的意思
刑法中的 felony:重罪(一年以上刑罚的罪行),misdemeanor:轻罪。
还有比如上次我看到海淀法院翻译小组关于《法官助理手册》中的 statutory law crime 的翻译。原来翻译为「法定罪行」,我觉得译成「制定法罪行」更好,因为这里的 statutory一般与 case law 或 common law 相对应,是法理学上讲的不同的法源,是制定法或成文法的意思。
还有比如英美刑诉法中的 information 和 indictment 的区分,前者指检察官直接签署的起诉书,后者则是指经过大陪审团签署的起诉书。这些都是特定制度背景下的特定概念。
还比如,Schenck v. United States,249 U.S.47 (1919)一案中确定的对言论进行审查的标准,即「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这是一个非常非常经典的法律标准,有着比较传统的译法,也就说「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后来的译者就不宜随意发挥。
还比如前不久赵丹喵公号上发的《章莹颖案中,美国司法体制碍着谁了?》文中关于「probable cause」的译法为「有理有据」,我觉得这个翻译值得商榷,它指的是逮捕或起诉的证据标准问题,一般译成「合理依据」或「合理根据」更好,「有理有据」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还比如 legality 和 legitimacy,前者一般指合法性、法定性,后者则是指合理性、正当性。在具体语境下,两者有着比较微妙的区别。
还比如看美国的法律经常会遇到 affirmative action, civil disobedience 这样的词汇。这些都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专门词汇,前者可以译为积极平权措施或种族扶持措施,后者则通常被译为公民不服从或非暴力抵制的意思。
还有比如 undertaking 这个词非常多意:事业、企业、保证、承诺等。不同语境意思非常不一样。
遇到这些看似可能是专业词汇的原文,除非你本来知道它是啥意思,否则就首先要查字典,不能凭空想象或直接译,否则会闹笑话或者被别人认为不专业。这也是专业领域翻译跟通俗读物翻译的不同之处。
四是要有注释意识。有时候一个词语翻译过来了读者也未必知道什么意思。尤其是对一些本领域之外的专业词汇,对一些需要一定背景知识理解的概念和词汇要加上注释。一个是要把原文注出来,二是要把意思注出来,这个注释要准确,不宜过长。这都是为了确保向读者准确传达文字意思。
比如我们在翻译《法庭之外的辩诉交易》一书时,遇到了很多心理学、经济学的专业词汇,比如 overconfidence、 self-serving biases、 framing、denial mechanisms、anchoring、discount rates、risk preferences、Time discounting。对这些专业词汇,译者首先自己要搞懂他们的意思,准确译成中文。
Time Discounting:时间贴现
注释:指个人对事件的价值量估计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下降的心理现象。人们根据行为结果的价值抉择行为,对行为结果价值的认知会受到时间的影响。
Self-serving Biases:自利偏差
注释:一种心理认知倾向,指人们对各种信息总是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Denial Mechanisms:否认心理机制
注释:是指一种心理防御机制表现,人们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拒绝承认那些使人感到焦虑痛苦的事件,当作其从未发生过。
Anchoring:锚定效应
注释:一种心理效应,指的是人们在对某人某事做出判断时,易受第一印象或第一信息支配,就像沉入海底的锚一样把人们的思想固定在某处,不宜改变。
(二)做到「达」是不容易的
前面讲到,「达」指不拘泥于原文形式,译文通顺明白。我们在说自己的母语的时候,除非故作高深或者对文法一点不懂,否则是不会说出特别佶屈聱牙,又臭又长的句子的。之所以翻译中会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同语言的表达之间存在差异。我觉得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种语言中的某些词汇或概念在另一种语言中找不到对应的词汇或概念,这时候就需要转译或者人为造词、造概念,导致译文让人不知所云。这在法律翻译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等等不胜枚举,没有背景知识,是不可能理解这些中文词汇的;另方面,文法差异,特别是语法、表达和思维习惯不同。前面说傅雷先生说:「东方人与西方人之思想方式有基本分歧,我人重综合,重归纳,重暗示,重含蓄;西方人则重分析,细微曲折,挖掘唯恐不尽,描写唯恐不周……」。这个中西哲学的差异比较明显,比方说我们的哲学强调「悟」,「道可道,非常道」,强调情本体,看似很高深、含蓄。西方的哲学就不一样,强调理性和科学,别人甚至会用理性思维去思考宗教问题,论证「一个针尖上能站多少位天使」,用公式用逻辑论证本体论问题。我在读英美国家的判决书,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时,读多了也能感觉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会把法律问题的争议点梳理的非常清楚,会把一个法律概念分解的非常细微,然后逐项分析。我们看我们国家 90 年代-2000 年初的刑事判决书,尤其是一些重罪判决书,非常简单,尤其是本院认为部分,很概括很归纳。现在本院认为部分渐渐可以看到很多分析的内容,可读性和说理性都很强。英语句式较中文句式复杂,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英语会有大量的从句,尤其是从句套从句,从句接从句很普遍。
生硬的句子是让人看不懂的,举几个我读过的一些译著出现的生硬难懂的句子,出现这些情况一个基本的原因是作者没有把原文看懂,其次是没有把句子捋顺:
「造成或允许银行去在非实在的和冒险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列支敦士登和瑞士而获得额外的利润,这种利润是被不适当的担保并且对支付业务专门规定。」
「在刑事审判中,代表州的控方将会提出证明犯罪和所犯罪行的证据。通常但并非总是这样,被告人将会辩驳许多相关的事实,可能会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我那时并不在场」),或者可能在更小的方面反驳空翻个,如他并不是有意导致危害的发生,或者请求获得辩护,诸如自行辩护。」
1.注意将英文句式转换为中文句式
A.被动句一般要翻译成主动句。英语中被动句式是比较多的。比如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 at 1949。翻译成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于 1949 年。或者: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比如 it is said that, it is found that, it is reported that......这些被动句式翻译成中文都很简单:据说、据发现,据报道.....
B.定语要尽量译成定语,但语序要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定语往往是为了修饰一个先行词,尤其是定语从句位于先行词之后,在翻译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整成汉语式的表达,也就是起界定修饰作用的定语位于先行词之前。如果定语过多,从句过长,调整到前面不便于阅读,可以重复一下先行词,然后将定语放在先行词之前,组成一个句子,放在主句后面。学会将长句化为短句。
比如著名的林肯《葛底斯堡演说》有一句: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我们的先辈们在这块大陆上建立了新的国家,一个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国家。」这里就重复了一下 a nation,使句子更为通顺和有节奏感,比把所以定语都放在一个句子中好。
比如我在翻译 Brady v. U. S.,(1970)案中有一句:
Waivers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notonly must be voluntary but must be knowing, intelligent acts done with sufficient awareness of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nd likely consequences.
「放弃宪法权利不仅必须是自愿行为,而且必须是知情的和理智的行为,必须是在对相关情况和可能的后果有足够的了解的情形下做出的行为。」
2.译文要注意简练
中文表述普遍要比英文简练,这个翻译过程中就有感觉,英文中一些冠词、代词、介词在翻译过程中都可以省略,没必要一一对应,此外,可以用中文的成语、俗语和一些人们容易理解的短语代替英文中的长句。
比如我们在翻译《法庭之外的辩诉交易》中有这一样一句:
If a defendantis denied or cannot make bail, the length of pretrial detention may approach oreven dwarf the likely sentence after trial. Thus, detained defendants strike bargains for time served instead of awaiting their day in court.
翻译成:「因此,被羁押的被告人会选择『实报实销』的交易,而不会再坐等开庭。」这里的「实报实销」就是我们中文的司法实践中经常用的一个俗语,即简洁,又好理解。
避免译文勾玉复杂,遇到长句子尽量不要用破折号,要注意将长句子拆成短句子。破折号会造成阅读障碍。我以前在一篇论文中引用 Bridges v. California 案判决,其引用了霍姆斯大法官的一段话,我当时译的中文是这样的:「我承认,我在这个案子中找不到任何可以影响一个公道而刚毅的心灵的事实或证据,更不要说可以找到我认为可能妨碍司法活动——无论赋予『妨碍司法活动』何种意涵——的任何事实。」现在看来这两个破折号是多余的,我完全可以将破折号去掉,后面加上一句「无论赋予『妨碍司法活动』何种意涵」。
3.要根据原文意思增加一些词汇。
英文译成中文,要向充分展示原文意思,又让中文读者容易理解,要适当的增加一些符合中文表达的词汇元素,这样句子表达就更通顺易懂。比如:
比如我们在翻译《法庭之外的辩诉交易》中有这一样一句:
They may alsodrive hard bargains on particular crimes to send messages, teach lessons, and deter especially harmful or prevalent crimes.
「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检察官们也会讨价还价、据理力争,以便起到向社会传递信息,教育公众,震慑那些危害性大或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的效果」。中文译文就将英文原文中一些隐含的意思表达出来了,更便于中文读者理解。
There appears to be little argument to support the status quo, other than 「that how we have always done it」.
「除了『我们一贯如此』之外,似乎很难找到支持这种现状的理由。」
至于翻译「雅」的层面,笔者作为新手,实在难以企及,更无成功经验,只能待翻译大家来分享了。
以上就是笔者工作以来业余从事英语学习和翻译的一点经验分享,也算是自己的一点体会总结,不足之处,请读者多批评指正,大家共同进步。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