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律师调查令真的是一张“废纸”吗?
商武   2019-09-13

 

文/商武 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首发于无讼APP,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律师调查令已经试点二十年有余,在各省市实施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律师借助律师调查令制度,高效地达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将律师调查令用成了手中的一把 “尚方宝剑”。有的律师拿着律师令则碰了一鼻子冷灰,不但没收集到自己想要的证据材料,反而受了一肚子气,将律师令用成了一张“废纸”,那么律师令在实务操作中真的那么困难吗?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及试行办法,这一项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司法实务界就对其抱有极大的希望。

 

本文将结合2018年广东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根据实践经验,试就律师调查令当前的困局以及律师应如何更好的利用律师调查令简要分析和讨论。

 

一、律师调查令的困局

 

(一)立法缺失、权威性不足

 

如何高效、便捷的调查取证似乎是一直困扰诉讼类律师的一大难题,自古罗马帝国诞生律师制度那一刻起,律师这一职业的命运似乎已经和调查取证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何穷尽手段收集一切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既是律师的职责,更应该是现代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是全国最早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法院,自1998年以来,律师调查令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段时间,律师调查令可以说是以极为缓慢的速度在发展。究其原因,是其在狭义的法律上没有合法的地位。经检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出台了与律师调查令有关的规定和细则,这些规定大多为市中院联合司法局等有关机关联合发布,从法的位阶上来讲,无论是规定还是细则,效力等级都相对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对接受调查人(该称谓引用前述《规定》,与其他省市可能不同。)的约束力也较低。由于没有法律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做明确的认可和规定,导致实际存在了二十来年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实际是“无名无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尚方宝剑”的作用。

 

(二)认可度不高、普适性不足

 

有一次,本人将律师调查令带回家中,准备第二天去查阅、复印材料,家人见到律师调查令以后,感觉这是一个相当高大上的东西,以为律师拿着这个就可以随意调取自己想要的证据材料,但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的效力到底如何也就只有我们律师自己心里清楚了……

 

第二天怀着忐忑的心情手持律师令,到仲裁委查阅证据,负责接待我们的是因为一位“黄主任”,黄主任仔细阅读了一番律师调查令,坦言他也是第一次遇到拿律师调查令到仲裁委查阅案卷的。按我们的计划是要复印关于该仲裁案件的全部材料,但是黄主任却始终坚持只提供 “申请书、证据、答辩意见,仲裁裁决书”律师调查令中明确指名的材料,我们依据“等材料”要求仲裁委提供开庭笔录,但黄主任明确表示拒绝提供。在此期间,我们也打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法官向黄主任说明了情况并希望调取到开庭笔录,但他还是拒绝了我们复印开庭笔录的请求,要求法院的人带书面材料过来才可以。在我们据理力争之下,黄主任最终同意我们查阅、摘抄开庭笔录,但不得复印并且仲裁委不加盖骑缝章。我们在查阅了开庭笔录之后,觉得其中也没有对我们特别有价值的信息,也就认可了黄主任的这种做法。

 

从这次的实践可以看出律师调查令在社会中受认可程度相对较低,律师持调查令到银行、工商登记机关查询有关材料时也经常出现工作人员推诿或者只提供片面信息的情形,律师很难凭借这一纸调查令就一次性查阅到自己所需的全部材料。如何获得社会更高的认可度是律师调查令在成长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各位律师同仁在执业过程之中需要客服的难题。

 

(三)文书样式混乱,严谨性不足

 

由于律师调查令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其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文书样式,目前,仅有几个省高院出台了能够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的律师调查令实施细则并附标准的文书格式,对比各地的律师调查令文书样式发现,律师调查令的格式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律师调查令文书格式的混乱,往往会造成“两难”境地,“一难”法官,由于很多地区没有统一文书样式,导致法官不敢轻易出具律师调查令。一边是必须要调取的证据,一边是法院案多人少,有时候法院迫不得已出具了一份律师调查令,法律依据也是千差万别,有的依据《律师法》、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各不相同。“二难”接受调查人,接受调查人一年可能会接到不止一份律师调查令,当工作人员拿着文书样式各异的调查令,首先对该调查令无法查验真伪,再加上调查的内容多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工作人员为保险起见,不太会轻易就让律师查阅、复印有关的文件材料。

 

为保证律师调查令能够真正成为律师手中的“尚方宝剑”而不沦为“一张废纸”,发挥其在提高诉讼效率上的积极作用,亟待解决上述三个突出问题,而重中之重又在于解决立法上的缺失,只有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并规定标准文书样式,才能使律师调查令更具普适性,获得更高的社会认可度,律师调查取证权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二、如何用好律师调查令

 

看完以上分析,你可能觉得律师调查令一无是处,但其实也不必太过悲观,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纵观律师行业,他们从来都是创新者和冒险者,从不畏惧任何困难,有很多制度都是由律师们创造和推动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推行“红筹股”和发明了“造壳”这一避税方法,同样,我相信我们律师在推动律师调查令这一制度上,作用也是巨大的。

 

从实践出发,本人总结了一些经验,认为律师在申请、执行律师调查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最大限度发挥律师调查令在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律师调查令内容应当具体、详尽

 

律师调查令作为法律文件,应当具有严谨性和明确性,尽量避免模糊表述。在前文提到的本人亲身经历,接受调查人只提供律师调查令中明确写明的材料,至于“等材料”所反映的内容,协助调查人基于保险起见,一般不会轻易提供。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需要律师在起草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时,内容应当详尽,将自己需要调取的材料全部罗列在申请书之中。需要注意的是,起草完内容详尽的申请书并交至法院,并不等于申请律师调查令阶段的工作就到此结束,更为重要的是与法官和书记员及时进行沟通,请求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避免出现“等材料”、“及全部材料”、“律师所要求材料”等笼统性表述,应当明确具体且不会产生歧义。只有律师调查令内容具体详尽,才更具可操作性。

 

(二)积极沟通

 

律师这一职业,似乎每一项工作的展开都是建立在有效沟通基础之上的,与法院沟通、与当事人沟通、与工商行政机关沟通,与银行沟通等等。在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时候,沟通同样非常重要,有效的沟通除了能帮律师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外,还能节省出很多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在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接接受调查人和法院,以传话的方式将法院想要的调取的材料完整的传递给接受调查人,并接受调查人的协助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具体来讲:在持律师调查令前往调查取证之前,应先电话沟通接受调查人,了解主管领导是否在单位以及能够的材料有哪些,如有需要,可提前将律师调查令和所函/介绍信的扫描件发给接受调查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要及时的沟通,如遇到接受调查人拒绝配合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反映,尽量通过有效的沟通完成此次调查取证的工作。

 

(三)摆正心态

 

律师在持调查令前往接受调查人调查取证时,经常出现两种极端,一是律师过于谄媚,对接受调查人言听计从;二是态度过于强硬,用命令式的语气要求接受调查人协助调查。

 

这两种心态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调查不仅代表着律师这一职业,还相当于法院的延长手臂,代法院去调查取证。首先应有的态度就是不卑不亢,律师与调查机关之间应是平等的,双方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职责行事,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和职业操守,没有隶属与管理关系,律师不必太过谄媚。另外,律师持令调查时,虽然是法院的延长手臂,但是该令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调查机关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时,切不可一意孤行、强制取证,轻则受到律协处分,重则可能招致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四)保护自己,合理维权

 

律师在持令调查时,要学会保护自己,合理进行维权。《规定》对律师的调查权也已明确规定“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如接受调查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律师不必死磕,要求接受调查人的负责人签字并写明情况,连同回执交给法院即可,也可在交送回执的时候附带一份情况说明,就接受调查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予以说明并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同时,亦可递交一份申请书,再次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以便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律师调查令并非是一张“废纸”,只要运用得当,就能成为律师手中的“尚方宝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切不可触碰底线。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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