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面对执行异议,司法拍卖买受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杜灵杰   2019-08-21

 

文/杜灵杰  广东徒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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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拍卖中,有的时候,买受人已经拿到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就在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之前,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由于买受人不能及时取得拍卖财产的所有权,又不能及时要回已经支付出去的用于拍卖的钱款,这样就会对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预估的损失。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后,应该如何来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呢?笔者通过检索各种与司法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关于司法拍卖的各项规定,带领各位读者一起来看看对于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买受人能否阻却案外人或当事人提执行异议?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完全有权利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而且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院才会受理?”对于这一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执行异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律对提出此异议亦有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所以案外人提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只有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法院才会受理。

 

此外,在异议期间,法院是否会停止执行?对此应区别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而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以及第十六条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清案过程中及时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除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外,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固对于在异议期间,法院是否会停止执行,应区分情况对待。

 

二、对于已经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司法拍卖行为,能否予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在司法拍卖中,即便竞买人已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若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强制拍卖程序即没有结束,竞买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执行法院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所以,即便在已经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据不同情况决定暂缓或裁定中止拍卖。

 

三、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后,买受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首先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执行人员应当忠实履行上述义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所以人民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

 

最后,根据《拍卖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因此,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就自身权益所受损失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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