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失败的刑事控告案件纪实——以某房产销售代理公司侵占购房款为例
童庆龙 童庆龙   2018-10-26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年来,刑事控告业务不断发展,在律师业务特别是刑事法律服务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未来甚至可能出现专业的刑事控告律师。虽然业务在蓬勃发展,但该类案件的办理难度较大,在业务交流过程中,有律师开玩笑说自己的办案成功率为0。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总结研究,本文以某房产销售代理公司侵占购房款为例,总结该案件的失败教训,以期提高办案能力。

 

一、了解基本案情

2017年,杭州A房产公司委托B房产代理销售公司进行代理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了所出售房屋的底价及溢价部分的佣金标准,后A公司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常驻项目地监督B公司履行合同。

B公司在履行代理销售合同过程中,将房款分两部分收取,如房款总价200万,其中一部分为合同价格,合同写明为190万并存入A公司监管账户,另一部分对客户声称可以通过缴纳体验金、存抵款、团购费等方式,享受交5万抵10万的优惠,对该部分房款账外私自收取并占为己有。借助该方式,B公司获得远高于佣金标准的巨额款项,总金额达上千万。

案发后,A公司启动维权程序,在选择维权方案时,考虑到民事官司持续时间长,且资金可能被B公司挥霍难以追回,希望通过刑事手段迅速案结事了。遂委托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二、失败的控告经历

在了解基本案情,准备好相关控告材料后,律师便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最初的接案程序还算比较顺利,经侦接受了控告材料并当场做了笔录。但此后,案件较长时间无质进展,似乎石沉大海。公司高管为了推进案件,与上级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进行细致沟通后,似乎是听取的有关建议,要求律师改变罪名,以合同诈骗罪进行二次控告。律师遂变更罪名,重新递交了相关材料,但案件经过三个月后,公安机关仍作出不立案决定。

 

三、获得的经验及教训

本案的控告失败有多重原因,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总结归纳出几条经验教训。

(一)巩固事实,防止抱怨

基础事实没有全面掌握是本案控告失败的一大原因。随着公安机关调查的深入,发现A公司驻场监督人员也参与了B公司销售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得有关分成。由于驻场人员代表A公司,在此情况下就难以认定A公司被骗,反而已经成了A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但在报案之初,该情况律师并没有及时掌握,可能是A公司隐瞒,也可能是A公司自己也不知情。在此情况下,侦查查明的事实与控告事实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会极大影响控告的成功率,甚至最终招致客户不满。

因此对于控告案件,笔者认为必须在控告前给客户做一份笔录,记录下控告基础事实,防止侦查查明事实不一致时导致的客户抱怨。此外,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不妨进行一些合理的推测,如此大额的私自收款行为,一般也不太可能在公司有驻场监督人员的情况下发生,极有可能是公司人员参与其中,欺上瞒下,共同犯罪。全面的思考分析有助于案件朝有利方向发展。

(二)学好理论,为我所用

理论指导实践,不论是刑事辩护,还是刑事控告,其实都需要学好理论知识。本案在法律分析上其实涉及到对刑法条文的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的立场选择问题。控告前选择罪名时,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其实存在一定的疑虑。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人员,具有身份要求。若站在形式解释的角度,B公司代理销售人员肯定不能被认定为A公司人员,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无法成立。但若站在实质解释立场,职务侵占的主体应当是对公司财产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人,本案代理人员权限较大,可以独立决定房产的具体价格,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委托代理,而是有了职务代理的属性。因此可以认定为公司人员,以此达到了自圆其说的目的。

因此,作为律师,其实不应该在很多理论问题上预设立场。由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在法律框架内,怎么对当事人有利就怎么解释法律,前提就是要了解各种不同的学说,做到为我所用,灵活运用,最终做到有效运用。否则,可能本案最初就会陷入僵局。

(三)独立判断,立场坚定

本案失败的另一重大原因,是对控告罪名进行变更。虽然职务侵占罪在主体问题上存在一定问题,但通过实质解释勉强能够自洽。反观合同诈骗罪,就存在较多法理上的疑虑。

合同诈骗罪是以经济合同作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不当处分财产,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本案如果是合同诈骗罪,那么到底是骗了谁?是骗了顾客,还是骗了A公司,还是都骗了?如果认为是在履行代理合同过程中骗了A公司,但A公司似乎不存在诈骗所要求的处分财物的行为,因为处分财物的前提是控制、占有财物,而A公司本身对账外款项自始至终没有控制。且如上文所述,在A公司人员参与其中的情形下,合同诈骗罪更是丧失了立案基础。

反观职务侵占罪,在理论上不存在诸多障碍。首先,A公司人员参与其中,将购房款占为己有构为职务侵占罪没有任何理论问题。其次,职务侵占的共犯不要求身份,B公司代理销售人员完全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且侵占款必然返还给公司,达到维权的目的。

因此,在控告过程中,首先要综合分析案件,权衡利弊确定罪名后,就坚定执行下去,本案最初以职务侵占罪控告应该是正确的策略。

(四)提前沟通,把握全局

此处笔者还有一个反思,即在A公司高管能够有途径找到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沟通案件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借助上级公安机关的力量,依法直接向该上级公安机关控告,上级公安机关可能经过初查直接立案受理也说不好。在沟通途径畅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太受管辖地规则的约束,还是要灵活处理。

总之,控告不易,一些复杂、涉及面广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是一般律师能够轻易办成的。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卓越的沟通技巧,并在此基础上持之以恒,立场坚定,不懈努力。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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