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洪毅   2018-01-29

 

文/洪毅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询问笔录的概念

 

询问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解案情,根据相应的模板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和当事人就案情做出陈述、申辩时所形成的书面记录。

 

所谓的笔录模板,主要涵盖六个部分:(一)标题。一般为“询问笔录”;(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三)“问”前告知。告知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本次询问的原因,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记录之;(四)询问内容。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五)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共X页,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字样。(六)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并捺印。

 

二、询问笔录制作的意义

 

询问笔录作为案件的证据,一方面可以帮助案件承办人员查明真相,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判明案件性质;另一方面可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辩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询问笔录系由特定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的制作程序,形成规格化的文书格式,以载体记载或表示的思想内容的真实性这种证明方法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对于证据链的形成和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

 

三、询问笔录能否认定“政府信息”,从而论证其属于“行政公开”的信息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又因询问笔录系由特定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的制作程序,形成规格化的书面记录,符合“政府信息”的概念,能否因此认定其为政府信息?

 

笔者认为,如果以此直接将询问笔录认定为政府信息过于片面。就本人实践中接触庞大数量的询问笔录,可从询问笔录的结构、内容入手进行分析,论证询问笔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

 

前文已经简略介绍了询问笔录的结构,主要由六部分组成。其框架是一个笔录模板,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皆为固定的程序性信息,然后根据个案往模板内填充内容;笔录的第二部门为个人的基本信息,涵盖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住址和工作单位等私密信息,是被询问人基于政府机关的公信力而毫无保留的告知询问人和记录人,第四部分是笔录的核心模块,就称之为问答记录,问题是由办案人员为获取本案关键信息而精心设计的,一般记录了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所在公司的基本信息、对待问题现象的看法、为一定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各种法律关系等等,此部分类似又区别于证人证言,且被询问人的陈述往往带有主观一定的主观色彩。

 

结合询问笔录的结构和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询问笔录信息主要包括格式模板、个人隐私信息和问答记录。格式模板属于政府信息没有争议,个人隐私信息和问答记录能否因经过特定国家权力法定的制作程序而转化为“政府信息”,结合我们国家行政权的“大”、政府信息的“宽”和国家公信力,再次依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是可以将个人隐私信息和问答记录认定为“政府信息”的。综上分析,询问笔录属于“政府信息”。

 

四、询问笔录“行政公开”的再探讨

 

上述已初步论证了询问笔录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十二条也对第九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可以分析出询问笔录不属于主动公开范畴,且实践中询问笔录的依附性较强,案件的进度和个案区别也影响询问笔录是否予以公开。

 

(一)结案归档阶段询问笔录的定性

 

实践中,结案归档案卷属于行政处罚的卷宗,卷宗包括:询问笔录、案卷保存年限、本案结案日期、内部程序性文书等有关本案的全部材料和信息。此类政府信息已经对案件定性,行政相对人已接受行政处罚并履行了行政处罚所设定的义务,该案件已调查、讨论、处理完毕,卷宗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所讨论的“过程性信息”,案件处理完毕。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卷宗内的询问笔录,但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和办案人员信息应不予公开,需做相应的技术处理。

 

(二)立案调查,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询问笔录定性

 

此阶段的询问笔录更象是执法信息,即行政执法行为准备采取和正在采取过程中的信息,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准备,目前我国部分省、市相继出台政府规章,规定了此类“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尽相同,例如: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者可能威胁个人安全的;可能会影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过程性信息尚未完全成熟、成型,还不是一个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等。且部分省、市未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做相应的细化,直接依据《意见》。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若利害关系人起诉维权时,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应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五、结论

 

笔者从询问笔录的内容和结构入手,深入剖析得出询问笔录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但由于询问笔录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信息结构复杂性,导致询问笔录“行政公开”不能一概而论,应着重研究询问笔录所依附的案卷所处阶段和记录的内容,排除其“过程性信息”的性质,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做相应技术处理,有权的政府机关才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公开。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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