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案件中的“滞纳金”性质之探讨
莫燕雯 莫燕雯   2018-03-26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近日,笔者接到一起咨询,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约定了给付货款的时间,并约定了每一期迟延给付货款的“滞纳金”。由于甲方迟延给付最后一期货款10万元,产生巨额“滞纳金”,甲方对此非常困扰,寻求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在这样一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对“滞纳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究竟是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还是其他性质。如果是违约金,那么究竟如何确定这一违约金的数额,从而为甲方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笔者通过本文探讨民事合同案件中“滞纳金”的性质,以及探求一种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解决类似问题的参考途径。


一、“滞纳金”的一般理解


(一)法律检索


1、正查


对“滞纳金”的一般理解离不开法律规定,笔者通过检索法律规定的某一APP搜索关键词为“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出现12907条结果,通过效力排序,基本都是关于税务的规定,例如:第一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除此之外还有就是关于社会保险逾期缴纳之类的滞纳金规定。也就是说,基本上找不到民事法律规定中关于“滞纳金”的解释,都是行政法领域的规定。


2、反查


笔者再通过对《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以“滞纳金”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可以进一步确认,在这些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中并未出现关于“滞纳金”的表述,那么可以初步判断“滞纳金”并非合同领域常见的表述,也可以初步推断在民事合同领域,如果出现了“滞纳金”的表述,很有可能是对其的误解,甚至是误读、误用。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检索,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在合同领域,“滞纳金”的用法可能不一定准确,很有可能是当事人的理解误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多数是和税收征收相关,其适用范围并未延伸到合同领域。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去理解究竟何为“滞纳金”,从而解决对滞纳金适用的误区。


(二)误区解读


郭飞律师在《资深律师:1分钟读懂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一文中说到:“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滞纳金“顾名思义无非就是对逾期不还款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措施。没错,这种误解使得‘滞纳金’在民商事活动中被错用、混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加之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正确的引导,被误解的‘滞纳金’以讹传讹,传到一定程度后,产生了一种错误的假象,那就是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滞纳金’最正确的用法。以至于当某些人指出正确的‘滞纳金’用法时,往往会深受周围人质疑。”这也正是笔者想说的话,既然在民事法律规定中并不常见滞纳金,那么先通过滞纳金的定义去理解其含义:


滞纳金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通常是指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尤其是现在,国家对滞纳金的规定越来越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也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因此,在这里对“滞纳金”的一般理解就很明确了,其本身就是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术语,并无合同领域的用途,那么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滞纳金”一词即属于理解的偏差,私人之间的逾期付款由《合同法》调节,因此,该表述应当是逾期付款之违约金,而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滞纳金”。


明确了一般滞纳金的理解以及确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滞纳金”一词的真正目的之后,进一步还需要明确这一“滞纳金”数额如何确定,探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规定。


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滞纳金”的目的


首先,我们要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合同中约定“滞纳金”的目的,在合同中双方都具有各自的合同义务,对于甲方来说,及时付款是其合同义务,那么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滞纳金”的目的就是防止甲方违约,迟延支付货款。其次,迟延支付货款会给乙方造成什么损失?当然,一般而言金钱债务的损失无非就是利息,其他不可预期的利益也不会在考量范围内。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乙方为何以“滞纳金”的表述逾期付款违约金?多数是因为双方都能预见到因为逾期付款会给乙方造成每一天的经济损失,那么通过“滞纳金”的表述对甲方更有约束效果,也就是用“滞纳金”的表述为确定一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双方合同中用“滞纳金”的表述代替“违约金”的含义在于双方其实都认可这一性质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且另一层含义是都认可这一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按日计算,并非统一一种固定的标准,例如:逾期付款数额的30%,亦或者是表述为10万元违约金,因此,在这一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我们可以认定为“滞纳金”即为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按日计算数额,但是是否过高或者过低,还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这是双方代理人能够为当事人争取的合同意思表示范围内的利益。


(二)违约金数额确定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了“滞纳金”的真正含义之后,我们需要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这一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确定甲方有两层义务,其一,依据“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不论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究竟是多少,甲方最终都需要支付最后一期货款10万元;其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如果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由于已经远远超出本金,那么甲方应当是有权利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标准即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然,甲方要求调整也并非法院一定会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法院还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这里的“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何认定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也就是说这为违约金的计算提供了标准,如果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数额过高,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从而降低违约金的数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定性”


(一)合同解释的依据


通过上述对“滞纳金”这一概念的层层剖析,笔者最想表达的还是一种思路,或者说是对一种概念不明确法律术语的分析方法,即合同解释的方法,当然,还是需要明确合同解释的依据。


1、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意思的有关材料


首先,合同签订的过程不是“一时兴起”,多数是有一定谈判、协商的过程,尤其是涉及到双方较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在此过程中也会留下能够反映当事人为签订合同过程的记录材料,当事人各方意思形成的过程中有价值的材料,这些材料并不是当事人的最终意思,也就是说不能用这种材料对抗合同本身,但其仍然能够作为一定的补充,证明某些内容存在。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对“滞纳金”谈判的过程性邮件,也许一开始表述的是违约金,也约定了是本金的20%或者30%,但是由于乙方认为这一违约金不足以警示甲方按期支付货款,因而改成了“滞纳金”的表述,当然甲方也会因为最初的滞纳金数额并不大,也过于自信自身的付款能力而同意了这一“滞纳金”的表述,最终并未修改,虽然过程性邮件的内容不能对抗最后双方确定签字盖章的合同本身,但是这一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的过程性邮件就能够很好地解释“滞纳金”的真正含义,其本身就是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滞纳金。


据此,通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意思的有关材料可以很好地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某一争议的真正含义,简单、明确。


2、除争议条款外的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本身


其次,笔者认为,对合同的理解应当是整体的,而非割裂的,因此除了争议条款之外的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本身,也是可以用来理解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尤其可以适用于整体解释的方法,也就是将合同中需要解释的条款同其他合同有关条款联系起来解释,这种情况下被解释的条款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其他条款整体存在,简单地说就是理解合同某一争议条款可以通过结合上下文的方式。虽然解释合同的主体并非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是法院、法官,但是代理人提到与争议条款相关的其它条款,可以更好地引导案件的走向,从而对做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解释以及对相关概念、法律术语的定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成立后的材料


最后,合同成立后的其它相关的补充、变更材料,甚至是一些付款凭证等等,有些可以取代合同中某些条款,有些也可以用作合同某些概念内容定性的依据。例如:在这一“滞纳金”的案件中,某一期甲方逾期支付了货款,但紧接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货款以外的费用,并且标明了“违约金”,即便没有标明违约金,但是乙方表示认可,继续供货,那么这一“违约金”的数额就可以成为后续支付“滞纳金”的参考,其一,从性质上看应当是违约金;其二,计算方式可以成为支付“滞纳金”的计算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是合同成立以后,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与原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补充、变更材料,双方必须对此表示一致,并签字、盖章认可,再或者并非一次性合同,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不符之处,守约方有必要书面并保留证据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否则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以及后续责任的认定。还是同样的道理--“汝之蜜糖,彼之砒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需要关注自己的行为以及严守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解释的“定性”过程


关于合同解释的“定性”过程,笔者从三个方面来总结:


1、关于法律规定


任何案件的判断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合同案件也不例外,对某一争议概念的定性离不开法律规定,就像本文对“滞纳金”的分析一样,虽然不论是词典还是理论上都有对类似“滞纳金”这样相关概念的介绍与分析,但是无论如何还是要通过现有法律规定,尤其是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如果直接以“滞纳金”的概念作为切入点,可能太过唐突。


因此,加强说理的过程,也就是加强对法律规定的检索能力以及分析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层层推进的效果往往会更好,更加能够将一个争议的概念从错误的轨道上拉回正途,也更有说服力。


2、关于合同内容


既然是合同解释,那么还是要立足于合同的内容,脱离合同本身的文字谈合同没有任何意义,那么从合同内容出发理解某一争议概念也很重要。


首先,结合笔者上文提到的三点合同解释的依据--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意思的有关材料、除争议条款外的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本身、合同成立后的材料,综合判断合同中某一争议概念。其次,对合同的解释往往是有立场的,在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因此,当无法真正准确地明确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真实含义时,可以通过一些合同法的原则做出判断,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体现诚实信用和合同公平正义。最后,也就是关于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理论基础的结合问题,不是任何时候、任何问题都能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与法律很好地对应、结合,往往需要通过解释的方法,那么代理人需要做的就是寻求合法范围内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解释路径。


3、关于理论基础


虽然,笔者上文提到合同争议概念、法律术语以及条款的分析不能直接从理论开始,在案件中直接引用理论会显得非常突兀,并且说服力不够,但这并不代表理论在案件中没有用武之地。


首先。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能够帮助代理人在第一时间正确判断某一概念,就像对“滞纳金”的理解,如果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认识,往往会错误理解为行政法上的滞纳金,一旦进入错误的认识,很难有一个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此,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做出具体的判断。其次,理论也能指引我们更快地检索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表达这些概念的真正含义。最后,将法律规定、理论基础、合同本身相结合,探求当事人合同表述的真实意思,例如:对“滞纳金”的理解,学理上的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找到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合同表述、计算标准等等,最终确定这一“滞纳金”是自带计算标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


四、结语


对“滞纳金”的理解并不难,但是从发现、认定到提出一种方法的过程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都有可能存在误区,也都会有立场,但是如何正确适用一定的方法走出误区,在有立场的情况下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们在学习中需要不断增长的能力。

 

编排/郗博鸣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