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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模型理论
好律师就是一个会讲故事的人。
律师为过去代理,对于律师代理案件来讲,接触到的素材首先就是证据资料。从证据到事实“并非像人们想当然的那样,案件证据与事实的认识顺序是单向的、由证据到事实的线性过程。先对证据材料进行观察、思考和分析,发现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然后从中逐渐得到一个完整的事实样貌。——这种传统的想象是不正确的。现实中的情况是,当人们了解了有关案件的大致信息,并初次浏览了呈现给他们的证据之后,会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关于案件基本面貌的叙事式的故事,接着,以这个叙事的故事作为指导,再去观察和整理证据,也就是说,该如何理解证据所显示的信息,很大程度上是由先前在头脑中的故事来决定的。而故事的具体形态是什么样子,则取决于审理者的个人经历、文化背景等因素。”这就是被美国律师和法官广泛认可和采用的“故事模型”认知模式。[1]
讲好案情故事,最终成为裁判事实,律师需要在规范、证据和事实之间不断循环考察,同时关注自己和对方,不仅要关注自己一方的证据,还要关注对方的证据,不仅要关注有利的事实,还要关注不利的事实,要把这些整合进一个融贯的、合乎情理的故事里。具体来讲,就是达到“六性原则”:
前面四个特性是己方的故事符合法律要求的四个特性,也就是实质性、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后面两个特性覆盖性和一致性是针对对方的证据的要求。
覆盖性:建构出来的故事必须覆盖所有的可靠证据,根据证据的共通性原理,不仅包括己方提交的,还要包括对方提交的。
覆盖性原则衍生出来的一个原则就是包容性原则,除非我们能够斩钉截铁地确定的部分,我们应该预留下融合其他可能的空间。因为直到诉讼终结前我们才能大致确定是否已经提交了所有的证据。这种包容性使得根据诉讼进展加入对方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你的案情故事依然合乎情理,毫无违和感。
一致性:具体包括外在一致性、内在一致性和证据的一致性。
外在一致性:故事不应存在自相矛盾或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故事整体上看起来合情合理,符合人们惯常理解和一般认知,这样更容易为法官所接受。对于不可能同时为真的事实,要选定一个立场,不能犹豫不决,含糊其辞,比如:你的当事人不在侵权现场;虽然在现场,但是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一定行为,但是属于正当防卫,具有违法阻却性;这三种可能性必选其一,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内在一致性:对于相矛盾的证据,我们要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比如,合同约定后来变更了,相关书证存在伪造、篡改,证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等。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付完尾款后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完后卖房人要求付尾款,买房人以合同约定抗辩说已经付过款了,否则原告不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短信记录,内容是被告请求先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抵押贷款后还清尾款。被告的故事版本就缺乏覆盖性和一致性,没有覆盖该短信记录,并且自相矛盾。
与证据的一致性:原告虽然可以宣称与自己相冲突或矛盾的证据都是假的,这样就具有了覆盖性,但是缺乏了与证据的一致性,己方无法解释的证据越多,被对方否认的可能性就越大。案情故事要与证据紧密结合。
合理可信,首先是律师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一般常识觉得可信。如果有违一般的常识,但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背景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法官和陪审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也是借助于逻辑和经验法则。
二、叙事策略
起诉状和答辩状基本上围绕这个故事模型展开。起诉状的构成要件故事就是一个对证据的描述性和解释性框架,通过这个叙事框架,让法官透过证据“看到”过去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答辩状就是对这个故事的质疑和修正。法官是一个固执的观影者,只喜欢类型化的故事(构成要件)和固定的结局(法律效果),律师就要做一个高明的导演,将复杂的生活故事结合证据叙说成一个简短高效而又有趣的故事,以庭审的方式呈现给法官。这里就要处理好两个矛盾,既要类型化,法定的桥段必不可少,又要情景化,演员和剧情都要特定化。尤其要编排好证据的出场顺序,根据证据和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尤其理清间接证据之间的逻辑串联,据此完美地编排证据。法官就是一个带着怀疑眼光看故事的人,看的故事多了,有时候会麻木,有时候会精分,但无论如何,还是得根据自己相信的故事版本作出判决。从证据到事实的跨越过程,是一个创造性地过程,不存在机械的对应关系,需要一定的想象力、知识和经验。“
证据所能提供证据信息是片段的、非叙事的,甚至是非语言的,而司法审判又要求产出一个语言的、叙事化的事实文本,这就需要我们有目的地运用语言建构案件的事实。在此过程中,修辞不仅仅是语言效果的外在修饰和包装,相反,它直接构成了事实的面貌和意义。这种建构性强烈地体现在:根据相同的一套证据和事件,确实有可能讲出完全不一样的故事,得出截然不同的事实文本,并引出不同的司法判决。”[2]
既然我们呈现的是一个法治的故事模型,那么在叙事的过程中就有一些叙事的策略可以采用。北京师范大学刘燕教授《法庭上的修辞—案件事实叙事研究》对构建案件事实进行了创新性研究,本节内容和观念采用该书的介绍。
(一)崔英杰案的多个事实版本
该书从一个刑事案件展开。案件大概情况如下:2006年8月11日下午,小摊贩崔英杰在北京市中关村某路边无照摆卖,遇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下的海淀区城管大队的巡查员来查处、没收经营工具。在崔英杰与城管队员争抢摆卖用的三轮车的时候,城管大队副队长李志强被崔英杰手中的小刀扎伤,送往医院后不治。崔英杰逃离现场之后,第二天被北京市公安局刑警抓获。
崔英杰案相对于一般的按键来说,证据相当充分。除被告人供述之外,有8位证人提供证言,其中5位直接描述现场所见的案发经过,另外还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物证、现场执法录像等。即便证据确凿,但对该案的叙事还是呈现出来不同的版本,对崔英杰是否应该判处故意杀人罪表达了不同看法。
判决书叙述如下: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路边无照摆摊经营烤肠食品时,被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查处,崔英杰对此不满,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抗拒执法,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经营烤肠用的三轮车扣押并装上执法车时,崔英杰进行阻拦,后持刀猛刺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的现场指挥人员李志强颈部一刀,致刀柄折断,后逃离现场。李志强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在这段叙事里,崔英杰是一个故意伤人犯,但是在另一个版本的叙事里,却没有这么大的主观恶意。
媒体和社会公众却形成了案件事实的另一个版本:崔英杰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农民,曾被评为优秀士兵,退伍后因家境贫寒,在北京市中关村科贸大厦某娱乐场所充当临时保安。从2006年4月起,崔已被雇主拖欠四个月工资,生活窘困,遂以摆摊售卖烤香肠的方式谋生。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区城管巡查队以崔无照经营为由予以查处,并没收其经营工具。崔英杰哀求城管不要没收他借钱买来的三轮车,城管不予理睬。为了寻找一同摆卖的女孩赵某,崔英杰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看见三轮车已经装上城管的专用卡车,试图在最后关头夺回自己的财产。城管上前阻止,崔英杰害怕遭到4人身强制,混乱中以手里握着的切香肠用的水果刀刺伤海淀区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李送往医院之后死亡。
为什么会造成如此反差巨大的两个故事文本,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修辞和叙事。人们很容易将事实想象成证据的直接拼图,但实际上,单个事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无法得出一个主题意义。例如,崔英杰并没有大喊“我要杀了你”之类的话,其后的供述也没有想要杀人的表述,主观故意的认定依赖于事件之间相互关系的推理和想象,比如判决书中所写“崔英杰对此不满,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抗拒执法”,比如社会叙事中的“崔英杰害怕遭到4人身强制,混乱中以手里握着的切香肠用的水果刀刺伤”。法律语境中的叙事需要一个主题意义以赋予所有的事件和行为以内在的关联性。
按照时间顺序,刘燕教授整理了大家都比较清晰,且无争议的脉络。
1. 崔英杰是进城务工的农民,被雇主拖欠四个月的工资,生活陷入困境。
2. 崔英杰借钱购买了三轮车等工具,在中关村路边售卖烤香肠,崔英杰没有营业执照。
3. 2006年8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海淀区城管大队队员到崔英杰摆卖地点查处无照小商贩。
4. 第一批到达现场的城管没有穿制服,没有出示任何书面证件和文件,没有任何口头说明。
5. 崔英杰为了三轮车与城管纠缠,当时崔手里握有小刀。
6. 三轮车被没收,崔英杰离开现场,与一同摆卖的赵某失散。
7. 崔英杰返回现场,手握小刀跑进人群。
8. 城管大队长李志强被崔英杰刺伤颈部,送往医院后死亡。
通过比对,不难发现,判决书和公众的版本并没有都没有超出上述证据确凿的八项事件,但是从证据信息到事实文本,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上述事件的罗列,这对于司法叙事来讲是远远不够,它无法回答以下的问题:被记录的事件之间的关联如何?事件序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怎样体现?被记录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讲述了什么样的中心问题?[3]
叙事化之后的故事就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是不同的叙事立场采取了不同的叙事策略。
(二)情节发挥:事件间断裂弥补
上述事件6. 7. 8之间存在明显的断裂,崔英杰离开现场,又是什么原因和目的跑回现场?手里握着的小刀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是有意的,又是什么目的?拿着小刀跑进人群和扎伤李志强是怎么联系的?是怎样的环境下,以怎样的方式和行动,怎样的心理活动和主观状态刺伤了被害人?
北京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这样写道:因被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即怀恨在心,持刀将执法的海淀区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颈部扎伤。“该措辞“因……,即怀恨在心,持刀将……”,为证据显示的单纯身体举动换成了心理活动,并添加了因果关系。
辩护人则回应道,“崔英杰第二次跑回来是为了找跟他一起干活的小女孩,而并不是为了实施报复。他第二次返回,根本不是为了杀死李志强,就是为了讨回自己谋生的工具。”
从“怀恨在心,企图报复”到“寻找同伴,夺回财产”,这些都不是证据显示的信息,而是根据生活经验的推测,显然这两种解释在经验常识上都能说得通。
解释性地情节发挥“作用是弥补证据信息之间的断裂感,其方式是在事件基础上进行情节化的发挥,以语言引起场景、画面等情节细节的想象,来满足人们渴望了解然而证据信息又没有交代的模糊、空白、裂隙之处”。需要注意的是,“从证据到事实的跳跃过程里,情节化发挥以不自觉的、隐形的方式出现,暗中或明里指向叙事者的目的——控方必须成立故意杀人,辩方希望推翻故意杀人。正因为情节发挥的策略是隐形的、难以辨认的,它掩盖了证据和事实之间的距离,使读者感到案件事实似乎属于证据的产物。”
(三)事件挑选:整体的戏剧化效果
在法院判决的版本中,交代崔英杰的个人背景和经济状况的介绍,崔英杰中途离场又返回的情形和城管执法行为中的瑕疵都被忽略了。起诉书将“持刀威胁、抗拒执法,进行阻拦,持刀猛刺”等一系列动词流畅地排列在一起,仿佛这些动作是短时间内连贯完成的,通过前面的情节化发挥,创作出一名穷凶恶极的歹徒公然抗拒执法进而行凶的剧情。
但是在辩护人的叙事中,通过社会背景和经济情况的介绍,迅速抓住了读者的同情心,“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在社会公众的叙事里,展现在读者眼前的是一个受生存环境所迫的善良人,在遭遇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谋生工具,一时激动失手伤人。其目的是为了更换罪名,减轻刑罚。
判决书没有写城管执法的瑕疵,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却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城管来没收经营工具时没有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基于此,有的律师甚至提出了假想防卫的可能。
叙事者对已经确认的证据信息进行有目的、戏剧化的情节化发挥,以及有选择地取用或忽略、强调、或弱化的修辞策略,使证据信息变成全景式的、戏剧化的案件事实,同一组事件的确能衍生出不同的故事版本,并不失其合理性。
(四)人物建构、案件叙事的特殊策略
人物建构就是“按照通行的价值教条,塑造故事中的人物形象,再给予这些人物与其形象相称的结局。”
判决书没有任何铺垫开场即写崔英杰在闹市中无照经营,突出其违法者的角色定位,城管虽然有瑕疵,但是作为执法者出场,已经占据了道德优势。在辩护律师的版本中,第一句话交代其身份和来历,告诉大家他不是一个坏人,也是个可怜人。后面的一系列情况可能只是一个突发的悲剧。
通过叙事策略的运用,“对证据信息的挑选、裁剪、发挥,编织到一个由语言来呈现的戏剧化故事当中,情节塑造出人物,再用人物在叙事中的形象引发读者对他的评价”,这便是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建构过程中。
(五)律师对叙事策略的运用
叙事就是一种“讲故事的行为,就是以形成故事文本为目的的使用语言的活动。(1)作为起始结构的开头,交代事情的发生动因和背景;(2)作为结尾,给出事情的结局或评价;(3)交代事情如何能够从开头运行到结尾的一种情节发展和推进;(4)比较明确的中心主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必须能够使读者或听众分辨出“这到底是一个关于什么的故事”。
1. 构建的故事中,应该包含那些确定无疑的事实。
2. 考虑你的听众,尽量结合你的听众的经历、背景和口味来讲述一个故事。
3. 具有明确的主题。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就是一个不同的类型化故事摹本。
4. 合理运用叙事策略。作为律师,应该清晰的界定证据信息和叙事之间的距离,褪去当事人基于各种目的自觉不自觉对案件事实进行地隐藏和加工。对于对方的叙事策略予以应对,其发挥的情节予以否认,其有意忽略或缺失的情节予以强调或补充,其有意构建的脸谱化形象予以消解。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