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认定与诉讼路径选择
何西文 何西文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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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2012年底,蔡某经其舅舅钟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好彩家庭(后更名为好彩萍家庭),该组织以投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1040阳光工程为名,编造国家政策、虚构盈利前景,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人民币50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以自己及下线缴纳的股份作为晋级依据,依次晋升主任、经理、老总(一代至四代)级别,按照级别直接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缴纳的入门费中提成,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非法获利。2012年10月,蔡某发展了吴某以及庄某等人为下线,随后,吴某又发展了其儿子吴某1为下线,并陆续发展林某1、曾某1、李某1、欧某作为被告人吴某1的下线,上述下线又分别发展其他下线,期间,蔡某、吴某、吴某1先后晋升为老总级别。


2014年年中,因人员持续增加,蔡某及下线人员从好彩萍家庭中分立出好彩小庄家庭,蔡某作为好彩小庄家庭老总、负责人。2014年8月,吴某及下线人员又从好彩小庄家庭中分立出好彩荣仔家庭,成员达38人,吴某作为老总、负责人;吴某1作为好彩荣仔家庭大家长,协助吴某管理,并在成员学习培训、集会过程中做好协调、宣传等工作。2014年9月,蔡某因违反该传销组织内部规定被清退。2015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吴某居住的中山市某地址将其抓获,同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某地址将蔡某抓获。


二、案例焦点


该起案件,法院确认了一些参与者为“被害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诉讼代理人提出毛某等29名下线人员均是本案被骗取财物的被害人,故请求判决蔡某、吴某、吴某1共同退赔涉案该29名被害人每人损失50800元。此项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能否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开始论证与学习,以求得到答案并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的诉讼路径作出建议。


三、案例分析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认定


案例中29名“被害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需要看29名“被害人”是否为真正的被害人。只有被害人才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也只有被害人才可以获得法院通过追缴和责令被告人退赔后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认定的重要性。那么,如何认定呢?


1、概念分析


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立法上没有概念,它是实践操作中的概念。但是可以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和“被害人”两个词语分析,进而加深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的认识。


涉众型经济犯罪分析: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时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作出了概念性的认定,即“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被害人分析: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版中对被害人作出了界定,即“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所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财产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类型分析


首先看我国犯罪学界对被害人的分类,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对被害人共分为5类。一是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二是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三是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四是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五是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实际上,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也可对被害人作出分类。从大的方面,可分为无过错的被害人与有过错的被害人。亦即无过错的“受害者”与有过错的“受害者”,对此定义,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李召亮在《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者”身份认定问题的探析》一文中提到如下:


“关于无过错的‘受害者’,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在足够理性的情况下,主观上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受害者。这里的‘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符合这样的条件:其一,犯罪分子故意用迷惑性强的欺骗手段、包装方式等隐瞒其行为的非法性,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确实难以识破;其二,该犯罪行为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但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已听任这一现象存在较长时间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普通公民误认为该行为是国家所允许的。有过错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者分为两种:第一种属于‘自愿被害人’,也就是受害者的过错系主观上存在投机或侥幸心理,面对明显高于正常回报率的‘投资’仍参与其中。第二种受害者在遭受侵害的同时自身亦事实了违法行为,这一类型在传销、非法集资犯罪中较为常见。”


3、真正被害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真正被害人”是指可以获得法院通过追缴和责令被告人退赔后财产的被害人。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只有无过错的被害人才是真正被害人。而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其因可以界定为犯罪人或者接近犯罪人,自身利益的受损无法得到弥补。如果在法律上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予以保护,无异议放纵经济犯罪乱象,进而不利于真正打击犯罪。


所以,司法实践中,应从被害人有无过错角度对其作出区别性认定。典型案例中,法院对于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应责令被告人蔡某、吴某、吴某1共同退赔涉案该29名被害人每人损失50800元的意见,因三被告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骗取财物,同时,这29名被害人并没有发展下线人员,所以其是无过错的被害人,采纳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对于部分下线人员又通过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得提成款的,可以推定其至少自愿参与活动,自愿被害,所以,对该部分人员获得的提成款可作为其违法所得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处理。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诉讼路径选择建议


1、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去司法机关报案登记


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可以去司法机关报案登记解决个人财产损失问题,无法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权利。因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此种方式被害人可能担心不能获得相应赔偿,实际上对于犯罪分子犯罪获得的财产,法院一律要判决被告人退赔。此外,被害人还可以通过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书面申请参加诉讼,以便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参加庭审的被害人,除不享有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外,对于发问、质证、辩论、调取新的证据等权利均享有。


2、民事手段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除了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登记予以救济,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予以救济。当然,这里存在“先刑后民”的制度,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先审理刑事案件后审理民事案件。“同一事实”是判断“本案是否必须以另一案(该案尚未审结)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同一事实”并非实质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理等有影响,当属同一事实。


此种方式有其弊端,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能胜诉,但由于执行难,被害人难免会二次受伤害。因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往往由于资金链断裂案发,所以,被害人此时得到的仅仅可能是“法律白条”。当然也不排除有些被害人有先见之明,在刑事案件爆发前,就诉诸民事救济,保全了被告人的财产,此时,如获得胜诉判决,执行将不再是难题。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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