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 “婚内忠诚协议”能否为“一生一世”的爱情保驾护航
黄学宏 黄学宏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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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两天,就是万众期待的“双11”,不少恋爱中的男女将借此良机正式脱单,逃离“单身狗”苦海。相信有不少朋友,特别是有的女性朋友,更倾向于选择一纸婚内“忠诚协议”或“承诺书”来维系天长地久、海枯石烂、矢志不渝的爱情。


那么,夫妻之间签订了“婚内忠诚协议”,就能够避免对方出轨吗?“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将步入婚姻的“准夫妻”们,应该注意什么?首先,先来看一起因“婚内忠诚协议”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


2006年4月19日,与男友经历4年甜蜜恋爱的王某与丈夫张某步入婚姻殿堂。2011年6月,王某却发现丈夫与一女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为挽救婚姻和家庭,夫妻签署了第一份《承诺书》,丈夫承诺:当着妻子的面致电第三者分手,否则两人离婚并一次性支付阿月20万元作为补偿。


同年9月,丈夫重蹈覆辙继续保持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被王某发现后,张某向其出具第二份《承诺书》,承诺: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女人乱搞男女暧昧关系,如被妻子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和掌握事实的证据,愿意主动给付现金30万作为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2012年12月,儿子出生,但并没能改善夫妻的感情,2014年7月前后,王某无意中打开QQ,发现大量丈夫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以及不堪入目的性爱视频。彻底死心的王某选择起诉离婚,要求丈夫张某按照第二份《承诺书》,赔偿其损失费30万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根据婚内忠诚协议,结合张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张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夫妻间互有忠实的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这种“忠实”,是夫妻一方基于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专属性之权利。本案中,丈夫出具的两份《承诺书》,就其如发生出轨作出了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单方承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有效的。但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应当考虑责任人的承受能力,故法院最终酌情支持8万元的损害赔偿,也算合理。


二、“婚内忠诚协议”的分析及在实务中的处理


(一)“婚内忠诚协议”定义


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二)“婚内忠诚协议”在法学理论界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婚内忠诚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协议的履行和约束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层面问题。《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高于道德上的忠诚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婚内忠诚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契约自由是私权利的重要体现,当事人有权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作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忠诚协议实际上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


(三)“婚内忠诚协议”在实务中的认定规则


“婚内忠诚协议”在实务中是否有效,应根据“忠诚协议”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1.如果“婚内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夫妻有一方出轨,导致双方最终离婚的,违反约定一方将净身出户。”类似的约定实属附条件的赠与协议。


对于“不忠方净身出户”的约定,实际上,无论离婚与否,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婚内忠诚协议”有效。该类协议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签订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当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即有一方出轨的,其本应享有的部分财产份额全部放弃,转由守约方所有。


而实际上,《婚姻法》中也对此有相应的体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授予了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应视为双方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利,应当认定为有效。


2.“婚内忠诚协议”中夫妻关于“因一方出轨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独自生活补偿费、精神损失赔偿费、青春损失费”等的约定,应针对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对于“婚内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或违约赔偿,有效的前提应当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即只有“出轨”的程度达到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程度,损害赔偿或违约赔偿约定才能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出轨行为,如果是一些轻微的行为,则应当属于道德层面的调整范畴,一般认为无效。


另外,查看以往各法院的判例,即便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了损害赔偿或违约赔偿,并认定为有效约定,也应当在责任人的承受范围。如果数额约定过高,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部分费用。


3.“婚内忠诚协议”中如果约定“夫妻双方一生一世,永不离婚,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夫妻一方出轨,双方就必须离婚,且违约方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或探望权。”前述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由,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经离婚登记或法院生效文书实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权利,有明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对此排除无效。因此,如果“婚内忠诚协议”出现前述约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婚内忠诚协议”对“夫妻一方出轨,需赔礼道歉,在媒体公开声明。”等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有效。


三、结束语


当下,婚姻对于多数人而言,是神圣而美好的。对于热恋中的男女,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夫妻”,也会难免心存忧虑。这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的信任危机。信任危机已经不仅体现在朋友之间,在亲密无间的恋人和夫妻之间也会存在。


“婚内忠诚协议”也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恋人、夫妻之间的信任问题,但至少对双方而言,从心理和物质上,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但应当注意的是,协议还是要尽可能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避免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侵犯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能为“一生一世”的爱情保驾护航的,应该是夫妻二人同心协力、相濡以沫、互相信任、不离不弃的决心和毅力,而非一纸“婚内忠诚协议”。


愿在婚姻这条路上的人们,且行且珍惜。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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