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质疑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杨为忠 杨为忠   2015-12-0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看了本人在"无讼阅读"上今年10月29日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九大问题》(点击相关阅读查看原文)和11月17日《如何质疑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点击相关阅读查看原文)两篇帖子后,大家可能会很困惑:司法会计鉴定是否像其它门类司法鉴定一样有一个类似于技术标准的规范?有的话,在哪儿?没有的话,为何不能制定出台?在没有的情况下,又依据什么去质疑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等。


告诉大家,我国正在加紧研究此类鉴定规范,但迟迟难以出台。为何?原因很复杂,一言难尽,但其中的有些现象值得警惕!司法会计是从审计查账中分离演化而来的,在长期的研究与探索中,形成了很多观点与做法。占据主流地位的,一是直接将涉案查账当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另一种虽然认为不能以涉案查账代替司法会计鉴定,但在具体谈论司法会计鉴定时,还是将涉案查账当作了司法会计鉴定。伴随着这些观点与做法,还形成了一定的利益链并得以膨胀:或以此方法招揽业务,或以"原创"、"独创"自居,对于不同的观点与方法极力排斥,甚至还出现了围攻等等不良现象。本人就曾有过在公众场合被无礼的遭遇:"你算什么?我跟你辩论"、"你懂不?办过案吗"、"领导在这里,我才叫你老师,否则……"等等。同时,在这些"奶酪"的背后还能见到一些"行政化"推手的影子:或为了获取课题经费并有利于职称评定,或为了突出行政工作实绩,期望能顺利通过结题评审关,在课题研究和规范制定中,不敢大胆探索,往往更倾向于"随大流",以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与做法敷衍结题,但因内容又雷同于涉案查账的指南,最终都不了了之了。


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依据什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疑呢?主要还是司法鉴定技术方法本质特征要求和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前文已述,司法鉴定技术方法本质特征,是在"客观与主观之间设置了一个论证环节,让鉴定人充分阐述为何由彼客观现象得出此主观判断的理由"。如何论证?论证什么?简言之,就是围绕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展开论证,以排除可能隐藏于鉴定意见中的不符合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的各种合理怀疑。据此要求,前几年本人草拟了一份此类规范的草案,也在相关官网上发布并征求意见过。去年底,本人又将此草案以半论述形式编入了自己的专著《司法会计鉴定简明读本》(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并详述了具体理由。为便于大家在现阶段质疑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本人在此特选辑其中一小部分(因受篇幅限制,理由也略),仅供参考与尝试。


一、司法会计鉴定原则


(一)鉴定与查账有别原则


指查账活动不宜与鉴定活动混淆在一起;也不宜以查账活动代替鉴定活动;参加了查账活动的鉴定人不宜再参加同一案件的鉴定活动。


1、因涉案会计事实不明确,需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并需要充分依赖于办案,深入办案了解情况,发现与归纳涉案会计事实时,开展的是查账活动,不宜将此活动直接延续至鉴定活动。


2、当查账意见不能满足诉讼证明需要时,可另行指派鉴定人,对其中重要的涉案会计事实实施鉴定。其中,查账仅是鉴定活动的一种辅助方法。


3、当涉案会计事实已知条件程度较高,无需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且无需充分依赖于办案,基本上不需要深入办案了解情况时,可以由同一鉴定人从查账开始,实施鉴定。其中,查账也仅是鉴定活动的一种辅助方法。


(二)检材来源合法性原则


指检材应当来源于办案人员或其所指定的鉴定资料提供人,并且依法履行相关的手续。


1、一般情况下,检材可以是复印件或汇总表格,但须由鉴定资料提供人确认并盖章;


2、检材可以由当事人辨认或签字辨认,但不得要求其在检材上承认自己的法律责任。


(三)检材真实有效性原则


指检材的真实有效性,须经运用内部之间所固有的会计勾稽关系相互印证。


1、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检材内容应当是可以辨认的;


2、一份检材,应当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来自于不同方面检材的印证;


3、检材内容应当与鉴定要求具有紧密联系。


(四)结论必须经论证原则


指在检验与鉴定意见之间,须有一个反映鉴定人缜密思维过程的论证环节。任何对检验或结论内容的重复,均系无效论证。


(五)恪守会计专业性原则


1、所需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严格限定于涉案会计事实范围之内;


2、被选为事实依据的检材应当严格限定于涉案会计资料范围之内;


3、据以引用论证检材真实有效性的依据应当严格限定于涉案会计资料范围之内;


4、鉴定意见内容应当严格限定于涉案会计事实范围之内,也不得脱离所检验的事实依据范围。


(六)鉴定人合格适业原则


指鉴定人应当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言行举止与文字表达所表现的综合素养等因素,对相关方,尤其是法庭采信鉴定意见的影响。


二、司法会计鉴定假定


(一)检材证明能力假定


指当鉴定人履行了"提供不真实检材将负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告知义务、鉴定资料提供人在检材上确认盖章且无当事人认责表述后,可以判定此检材来源是合法的,具有被作为鉴定意见事实依据使用的资格。是判断检材来源合法性的形式要件。


(二)检材证明力假定


指当所选检材被会计勾稽关系印证并与鉴定要求具有紧密关联时,可以判定此检材是真实有效的,具有证明涉案会计事实作用的。是判断检材真实有效性的实质要件。


提供人对检材真实性的承诺或声明不能免除鉴定人的这一判断责任。


(三)技术方法合理性假定


指因涉案会计事实较为特殊,鉴定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可以是新的未经权威或普遍认同的,只要在论证部分能够自圆其说,就应当被判定是合理的。既是鉴定人选择特殊技术方法的前提条件,也是判断鉴定人选用特殊技术方法合理性的必要条件。


(四)鉴定意见重要性假定


1、实施鉴定时,应当预判并区分鉴定意见对诉讼定性裁量可能起主要作用、重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三种情况,并依据重要性原则,在分别把握严谨程度时,可依次由严谨至较宽松,尽力做到既灵活又适当。


2、鉴定意见可能对诉讼定性裁量起辅助作用的鉴定,在检验中,可以允许适当采用概率推断等技术方法,但须在论证部分充分阐述恰当性理由。


三、实施鉴定


(一)检验


1、甄选检材


1)初选


根据涉案会计事实,在鉴定资料中选取检材,并用铅笔临时编号。鉴定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及时补充或调整检材。


2)辨认


根据需要,亦可以将检材交相关当事人辨认与签字,但严禁要求其书写认责内容。


3)标注


检材内容或检材之间联系较难辨识的,鉴定人可用铅笔在特定部位作出适当标识,并在空白处标注注解。


4)确定


检验基本完成后,应当将检材粘贴在标准空白衬纸上。鉴定资料提供人尚未盖章的,还应当连同检验形成的各种表式交鉴定资料提供人确认与盖章。


5)编号


检材正式确定后,应当骑缝加盖检材编号专用戳,并按节(组)编号。每一节(组)检材以英文或拼音字母冠号;每一节(组)内检材以X/N编序,其中,X为检材序号,N为每一节(组)检材总量。


6)制表


因数量过多,不便于一一粘贴列示的,可以将检材内容制表汇总,注明出处,并交由鉴定资料提供人确认与盖章。


2、检验方法


1)复验法


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应当检验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


2)观察法


比较、核对检材之间内容及特征。


3)计量法


重新或汇总确认、计量被检验事项。


4)会诊法


遇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指导或研讨。


(二)论证


1、论证内容


1)检材来源是否合法


指检材来源是否符合检材证明能力假定所规定的形式要件。


2)检材是否真实有效


指检材内容是否符合检材证明力假定所规定的实质要件。


3)检材内容的关联性


指所选定的检材内容是否与鉴定要求紧密联系。


4)原会计记录失当性


指鉴定人认为原会计记录失当的,应引用相关规章,证明原会计记录在确认、计量和处置等方面的错误。


5)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指运用另外方法逆向运算,印证检验中重新确认、计量或制表所形成的结果。


6)检验方法的合理性


指引用相关规章印证检验中重新确认和计量所选用的方法;尤其是选用未经权威或普遍认同的特殊方法,应当能够自圆其说。


7)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指阐述未采纳的不同意见的理由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论证依据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县级以上规章、文件等;


2)理论和原则、规则、假定、定律及常理、常识等;


3)检材本身及与本鉴定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书、合同等等。


(三)文书


1、文书格式


鉴定意见文书格式应当包括标题、正文、落款和附件四部分。


2、标题部分


1)分为分割线上下两部分。上方居中为鉴定机构名称,换行居中用括号注明机构鉴定许可证号;下方居中标题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换行右下角为文书编号,并骑缝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2)同一鉴定机构一个年度为一个统一连续编号周期;年份在圆括号中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正文部分


主要由基本情况、检验过程、论证分析和鉴定意见四个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即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和第二部分"检案摘要",下同)


应当交待委托日期、委托人、委托要求;案情概要;主要检验方法;鉴定资料提供人、检材名称、数量和编号说明等等。


2)检验过程(即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的第三部分"检验过程",下同)


A、表述检验过程时,应当对检材特征进行客观描述。根据逐份粘贴列示与制表汇总等不同情况,可按项描述,亦可按类描述。但不得进行主观评论,也不得叙述涉案会计事实发生的过程。


B、表述检验过程时,严禁摘录或引用言词材料或其它项目鉴定意见内容。


C、表述检验过程,详略应得当,语言应通俗易懂。尤其是"借"与"贷"的记账符号,应当结合账户性质,改以"增加"或"减少"文字表示。


D、每一项或每一类检验过程表述完毕后,均应在结尾括号内注明被检验检材的编号或附表序号。


3)论证分析(即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的第四部分"分析说明",下同)


A、论证分析应当从出庭接受质疑的角度构思,逐项展开,详略得当,不应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冗长。


B、论证分析应当注意与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的衔接,逻辑关系明确。


C、论证分析严禁重复检验部分或鉴定意见的内容。


4)鉴定意见(即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的第五部分"鉴定意见",下同)


A、鉴定人应当对检材所反映的涉案会计事实的真实性等问题,表述一个明确的主观判断意见。


B、鉴定人应尽可能避免对涉案会计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严禁判定法律责任。


C、鉴定意见表述应当直接、明确、简洁和通俗,既不应重复表述依据或理由,也不得模棱两可。


D、鉴定意见中的金额应当注明币种,并同时注明大写和小写。


4、落款部分


1)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人亲笔签署姓名,并同时加盖个人名章。


2)应当在括号中注明鉴定人和复核人的鉴定资质证书号;有国家统一认可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介服务任职资格的,亦可以同时注明。


3)日期应当以中文数字表示。如: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5、附件部分


附件应当随鉴定意见文书统一连续编页。附件数量多的,可以分卷连续统一编页。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