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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么情形下会判决离婚?对于法定离婚情形如何认定?

薛媛 
2021-12-26 10:00

诉讼离婚中最主要的有三个问题,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中,判决准予离婚是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对于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认定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为《婚姻法》第32条,《民法典》实施以后,认定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为《民法典》第1079条。上述两个法条区别不大,均对“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情形予以列举,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外,《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第5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究竟在什么情形下会判决离婚?对于上述法定离婚情形如何认定?本文将结合吉林省离婚案件对于诉讼离婚进行分析。


一、吉林省离婚案件审理情况


检索“离婚纠纷”案由,截止2021年12月7日,吉林省共检索出“最近一年”的判决书2992份,占比37%;调解书5030份,占比63%。可以看出在吉林省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较大比例通过调解结案



从审理法院看,最近一年,长春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707份,调解书1072份,合计1779份;吉林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478份,调解书683份,合计1161份;四平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389份,调解书639份,合计1028份;辽源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113份,调解书306份,合计419份;通化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206份,调解书393份,合计599份;白山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109份,调解书178份,合计287份;白城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244份,调解书446份,合计690份;延边州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266份,调解书645份,合计911份;松原市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454份,调解书563份,合计1017份;长春林区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10份,调解书71份,合计81份;延边林业中院辖区作出判决书16份,调解书34份,合计50份。



二、法院审理结果分析


截止2021年12月7日,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吉林省共检索出“最近一年”的判决书2992份,其中全文公开的46份,非全文公开的2852份。在全文公开的46份中,选取与本文相关的32份进行分析。


(一)以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分类


1、被告同意离婚的案件共8件,占比25%。


全部判决准予离婚。法院裁判观点基本类似,均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被告未表示同意离婚的案件共24件,占比75%。


(1)按被告是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共14件;另一类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的,共10件。

(2)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也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认定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共7件,全部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3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2件,家暴的2件。另一类是,法院未认定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共17件,全部未判决准予离婚。法院裁判观点主要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



(二)以原告是否主张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分类


1、原告未主张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案件共14件,占比44%。


其中,被告同意离婚的共6件,全部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未表示同意离婚共8件,7件未判决准予离婚,1件因法院审理查明,存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定离婚事由,判决准予离婚。


2、原告主张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案件共18件,占比56%。


(1)按主张的法定离婚事由内容不同划分。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11件,“家暴”的5件,“赌博”的1件,同时存在“家暴”、“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1件。


(2)按法院是否认定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划分。未对原告提出的法定离婚事由是否存在进行论述的4件。未认定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8件,全部基于“证据不足”未与认定。认定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6件。其中,2件基于子女的证人证言认定,2件未论述认定的依据,1件基于被告在答辩中自认认定,1件基于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确认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认定。



(三)以是否是第一次诉请离婚分类


1、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23件,占比72%。


其中,判决准予离婚的9件。被告同意离婚的7件,法院认定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2件。未判决准予离婚的14件。


2、不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9件,占比28%。


其中,判决准予离婚的6件。被告同意离婚的1件,法院认定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5件。未判决准予离婚的3件。



三、结论


(一)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标准


从本文判例来看,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法院均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若一方未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也未认定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离婚。


(二)当事人主张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存在较大举证难度


从本文判例来看,当事人主张最多的法定离婚事由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占全部主张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判例的61%。《婚姻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当准予离婚,但对于何为“分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表述: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是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1]


从本文判例来看,法院最终认定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比例较小,当事人主张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存在的约为1/3。如何证明存在法定离婚事由,且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难度。以当事人主张最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例,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包括: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夫妻分居书面协议、能证明双方分居的证人证言。例如,(2021)吉08民终988号,张秀梅、张鹏离婚纠纷民事二审一案中,就是通过婚生子出庭证实其父母感情不和分居多年。


(三)多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对于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是否准予离婚的区分标准,而多次起诉离婚的行为并非是法律明文规定离婚事由,不能仅仅依据一方当事人反复起诉离婚的行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夫妻感情存在意识形态的范畴,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的特点,以及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在举证难、证明难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二次离婚诉讼的审判规则,即: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初次离婚诉求,调解不成的,一般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当事人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如果仍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准予其离婚。[2]


从本文判例来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仅有2例因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判离,占比9%,其余全部未判离。不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离婚9例,判决准予离婚的6例,判离的比例直接上升到56%。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63页。

[2]郭顺利: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能简单依据起诉离婚的次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4iIu1L-Rmm9Tchp7TqLt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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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媛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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