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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建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曾供职于北京某法院、某大型香港上市房企,具有多年民商事案件办理的经验,现为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顾问。
继上篇“执行救济措施介绍之申请执行人执行救济措施”推送后,本篇继续整理执行案件中各方救济措施。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救济措施同样存在于执行立案、执行实施阶段中,涉及到异议、复议、诉讼等各类救济措施。其中,尤以执行实施阶段中涉及到的各种执行救济措施在实践中应用最多。与申请执行人救济措施一样,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被执行人的救济措施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笔者按照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提起相关诉讼以及其他救济程序的分类对该等规定进行了初步的整理,盼对读者们有所帮助。
一、执行的异议
本部分的执行异议即包含民诉法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也包括其他可以对执行涉及的某些措施等提出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可以按照民诉法232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具体规定提出相应的异议。
1、(执行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按照民诉法232条提起执行异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这里规定的执行行为还是后面提到的其他按照民诉法232条提出的异议,其得到支持的前提都是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侵犯了异议人合法权益(违法执行或者错误执行)。
3、(执行法院不处理异议的异议)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指令执行法院三日内立案或者十五日内做出异议裁定。
4、(查封股权的异议)被执行人认为冻结股权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在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5、(评估报告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
6、(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撤销网络拍卖)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违法限制竞买人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复议
民诉法规定了若干情形下被执行人可以对不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复议,除追加、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对追加、变更裁定提出复议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一般不中断案件的执行。
8、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9、(执行异议的复议)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0、(限制出入境决定的复议)被限制出入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入境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十日内做出决定。
1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复议)被申请人对执行法院做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12、(撤销拍卖的执行异议)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公告的;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可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提起诉讼
对执行法院某些流程,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提起诉讼,如对不予执行公正债权文书的申请中应当提起诉讼的情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
13、(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收到执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最高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1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反对案外人异议或者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对于被申请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涉及变更、追加法人股东或者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有关条款)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即对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财产管理人或者财产继受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或者驳回前述申请的裁定不服而且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财产进行处分。
四、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
16、(案外人执行异议后的审判监督程序)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反对案外人异议或者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且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17、(拍卖执行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一致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便面程勋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四)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确有错误的。
五、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各类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认定的情形,分散与各类涉及执行的规定,对于该类申请,执行法院可能在审查后同意该等申请,也可能不会同意,实践中,各规定均需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8、(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诉法244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单,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9、(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20、(合理执行)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应当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说明理由。
21、(查封财产融资)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融资。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对出借人要求先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22、(自行变卖)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一直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准许。但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办理,但应当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3、(禁止查冻扣)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4、(禁止拍卖、变卖抵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5、(撤回拍卖)拍卖开始前,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的;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委托拍卖。
26、(和解后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依据原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定。[3]
27、(执行担保)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担保形式可以是物保(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人保(需具有担保能力并出具保证书)。
从上面整理中可以看到,对被执行人的救济措施主要集中在了执行实施阶段。相关规定围绕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主要是财产上的处置措施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而在何种时机选择何种救济方式对被执行人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注:本文是笔者整理的关于执行救济措施的第二篇,后续笔者将继续整理执行救济措施的第三篇第三人救济措施篇,敬请关注。
注释:
[1]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民诉法第244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2年修正)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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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靖力
责编:林慧
审核:刘逸凡 王雅玉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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