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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十问》第三问:庭后是否应该与法庭进一步电话交流?

张健 
2021-11-01 21:00

编者按:来看看我们发现了什么“宝藏”!


作为大律师们最宝贵的经验,出庭经验是许多青年律师最想知道的,但每个人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在向学员征集了最想了解的十个相关问题后,张健律师针对性地进行了需求提炼,将自己对于这十个问题的理解整理成一篇两万多字的“鸿篇巨制”。


为了达到更好的阅读效果,我们将张律师的文章按照问题分成十篇短文,每一篇文章解决一个疑问。若想完整地理解对庭审认知的体系,建议完整阅读此系列。今天刊出《律师出庭十问》第三问:庭后是否应该与法庭进一步电话交流?



如果开庭没有达到预期或理想的效果,而且认为仍有补救的可能,那么庭后就必须与法庭进行有效沟通。


毕竟没有拿到裁判文书,游戏不算结束,坚决不能放弃,停止我们的说服工作,这是每个诉讼律师的本职和天职。当然,如果我们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则另当别论。


现在讨论的问题,重点放在庭后的“电话交流”上,不涉及其他的沟通方式。


电话交流比较便捷,沟通成本低,易于实施,因此是最容易被选择的沟通方式。电话交流应当注意如下事项,否则难以取得好的交流效果:


1.电话交流对象的确定


由于承办法官首先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撰写审理报告和制作裁判文书,因此应当优先选择与承办法官进行电话交流。


法官助理负责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在法官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因此,法官助理能够在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中起到非常好的桥梁作用。所以,在不能与承办法官取得电话联系的情况下,选择与法官助理进行电话交流也能起到不错的沟通效果。


依据现行规定,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在不能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进行有效电话交流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与审判长进行电话交流。



2.电话交流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电话交流的效率,决定与法官进行电话交流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明确需要交流的问题和要表达的内容,设定要达到的目标,并制作交流提纲。在进行电话交流时,应当将案卷或相关案件材料放置在手边。


电话交流前也可以先将相关的书面资料提交给法官,然后再尽快选择适合的时机进行电话交流。



3.电话交流的时间把握


打通电话时,首先应当明确你需要交流的内容及必要性,然后明确电话交流需要的时间,确定法官是否有时间和你进行沟通。向法官申请电话交流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0分钟,但实际交流的时间根据法官交流的意愿和交流的效果决定。



4.电话交流的时机把握


与法官电话交流的最大痛点就是法官的工作电话不容易打通,因为法官需要开庭、合议案件、开会,在办公室的时间不固定。因此,与法官电话沟通的黄金时段通常为刚上班或临近下班的时间。



5.沟通电话的选择和管理


应当拨打法官的工作电话进行电话沟通,原则上不得拨打法官的私人电话。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法庭送达的诉讼文书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进行备注。一是为了便于与法官进行主动的电话交流,也可以防止漏接法庭打来的电话,而给案件带来不利影响。



6.做好电话交流的记录工作


在与法官进行电话交流时应当做好记录,着重记录交流的内容、法官的反馈和要求。电话交流结束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将电话交流记录打印出来归档。



7.关于法官的主动电话交流


有时候,法官会主动打电话和你沟通案件,这种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这通常意味着,法官在撰写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时遇到了不能解决的困难。这个时候你要明白来电的意图,法庭要解决的问题。对法官提出的问题应当核实后再进行回答。如果不能立即核实的,应当告知法官核实后反馈。


庭后与法庭的电话交流,虽然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这仅是辅助性的说服工作,不能成为诉讼代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案件的说服效果主要由庭前准备工作决定。因此,庭后的沟通决不能成为放松庭前准备的借口。


1、《律师出庭十问》第一问:开庭时如何让法官听进我们讲的东西?

2、《律师出庭十问》第二问:在法庭如何正确输出自己的观点?




来源:法悟

责编:梁萌

排版:邓珂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