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来看看我们发现了什么“宝藏”!
作为大律师们最宝贵的经验,出庭经验是许多青年律师最想知道的,但每个人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在向学员征集了最想了解的十个相关问题后,张健律师针对性地进行了需求提炼,将自己对于这十个问题的理解整理成一篇两万多字的“鸿篇巨制”。
为了达到更好的阅读效果,我们将张律师的文章按照问题分成十篇短文,每一篇文章解决一个疑问。若想完整地理解对庭审认知的体系,建议完整阅读此系列。今天刊出《律师出庭十问》第五问:如果庭审中感觉法官不是很赞同我方观点,还有无补救措施?
针对上述提问,答案是:有。
只要你的观点真的站得住脚,在没有拿到裁判文书前,都有机会补救,关键你是否使用了正确的方式方法。即使你没有足够的道理,也可以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寻求和解或直接投降认输,以避免判决败诉而遭受的更大损失。两害相权取其轻,最糟糕的策略莫过于明知法官不赞同你的观点,却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死撑或在犹豫不决中被宣告败诉,那个时候再想用和解和投降的方式降低损失就没那么容易了。
(一)制定有效的补救方案
1.原因
在庭审中感觉法官不赞同你的观点,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1)你没讲清楚支持自己观点的论证体系,导致法官理解的和你想表达的出现矛盾;
(2)你的论证绝对薄弱,没达到法官内心认为的采信标准,没使其做出有利于你的第一判断或最终判断;
(3)你的论证相对于你的对手较为薄弱,导致法官做出了不利于你的第一判断或最终判断,最终选择相信了对方。
2.方案
不管哪种情形,一旦法庭形成了不利于你的偏见,再靠原有证据和理由来实现逆转基本没有可能。想改变成见,只能去寻找更有说服力和更权威的新论据和新方法,只有让决策者确信改变比维持更能实现效能最大化,改变比维持更好的时候,才会被你说服。
具体来说,当你在庭审中发现法官不赞同你的观点,在快速找到原因后,应当迅速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然后制定有效的补救方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表达给法庭:
(1)在事实审查方面,继续收集新证据或深挖现有证据,以发现更多案件新信息;对新获得的证据、案件信息与原有证据和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并重新进行分析,重构事实证明体系和案件背景,在新体系中重新评价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2)在法律适用方面,进一步通过法律检索获得更加准确和权威的法律解释,以评价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方面,通过定向的类案检索获得更多地从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的权威推理,以确定法官推理的正确性和辖区的统一性。
总之,只有在法律、事实和权威推理三个方面获得新发现,才有可能制定有效的补救策略,改变对我们不利的偏见。当然在有限的开庭期间完成上述这些工作需要庭前做足充分准备,更要具备快速设计集成的能力,是很多人难以做到的。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无法完成上述工作,则可以向法庭申请庭后补充提交证据和核实事实,并在庭审笔录中进行明确备注,为庭后的沟通留下接口。
(二)选择正确的补救时机
1.优先采取当庭补救措施
庭审是一个法庭收集决策素材的过程,为接下来的案件评议和裁判作前期准备工作。因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你可以就争议焦点问题向法庭提出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法庭都会认真听取和辨析。但是只要法庭辩论终结,意味着决策素材收集完毕,你再对案件的结果施加影响就会变得异常困难,就像我们考试完将试卷提交后一样,结果只能由裁决者决定。
因此,如果发现法官不是很赞同你的观点,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采取补救措施,因为这个时候你提交的证据和发表的辩论意见都符合法定程序,法庭在决策时都必须要进行评价、考量和回应。
2.庭后补救越早越好
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节点有如下五个:立案、法庭辩论终结、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案件评议、裁判文书签发。立案到法庭辩论终结属于决策素材收集阶段,在该阶段法庭或承办法官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判断;法庭辩论终结到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是承办法官形成最终确信的阶段;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到案件评议结束,属于审判组织形成最终决策的阶段;案件评议到裁判文书签署属于裁判文书制作阶段。
在上述四个阶段中,第一阶段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为主导,控制第一判断;第二阶段主要说服对象是承办法官;第三阶段是合议庭;第四阶段说服的对象可能是专门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显然在这四个阶段中,越往后说服越难,因为承办法官推翻第一判断需要证据和依据;合议庭其他成员推翻承办法官的意见需要更有说服力的依据和证据;想说服专门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想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难上加难。从上述四个阶段,越往前说服对象越明确越简单,越往后难度越大。因此,补救措施越提前效果越好,等形成了最终确信再谋求改变要比登天还难。

1、《律师出庭十问》第一问:开庭时如何让法官听进我们讲的东西?
3、《律师出庭十问》第三问:庭后是否应该与法庭进一步电话交流?
4、《律师出庭十问》第四问:哪些是庭审中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
来源:法悟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