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律师出庭十问》第六问:庭审结束后是否有必要和法官沟通,有何建议?

张健 
2021-11-04 21:10

编者按:来看看我们发现了什么“宝藏”!


作为大律师们最宝贵的经验,出庭经验是许多青年律师最想知道的,但每个人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在向学员征集了最想了解的十个相关问题后,张健律师针对性地进行了需求提炼,将自己对于这十个问题的理解整理成一篇两万多字的“鸿篇巨制”。


为了达到更好的阅读效果,我们将张律师的文章按照问题分成十篇短文,每一篇文章解决一个疑问。若想完整地理解对庭审认知的体系,建议完整阅读此系列。今天刊出《律师出庭十问》第六问:庭审结束后是否有必要和法官沟通,如果可以有何建议?



针对以上提问,笔者认为:庭后与法官进行沟通非常必要。


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进入评议裁决阶段,该程序不再公开进行,因此如果不进行沟通和管理,案件结果很容易失控,尤其是在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开庭目标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有效的庭后沟通变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庭审结束后,与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沟通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只有启动了法定纠错程序,你的建议和主张才会被审查,才有可能实现我们追求的说服目标。非法定的监督程序不能成为律师权利救济的选项,也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甚至无法得到回应。


依现行规范,沟通应当按如下顺序进行:


1.通过承办法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承办法官参与评议案件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首先提处理意见通常意味着其是整个合议庭共同讨论的对象,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意见,该首先提出的意见很容易成为最终意见,因为选择同意的成本远远高于反对的选项,因此在案件决策程序中承办法官居于重要地位。如果承办法官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利于我方,那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改变承办法官的意见难度将呈级数增加。


承办法官的决策流程。大数据类案检索,图表。事实整理。要协助法庭作出裁判,提高裁判的效率,审理报告裁判文书都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撰写。将自己主张和这些结合在一起,形成共赢方案。


总之,我们的观点先要获得承办法官的支持,在开庭时如果发现法庭不支持我们的意见,首先应当选择与承办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2.通过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依据该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在我们无法说服承办法官的情形下,想改变就只能获得多数合议庭成员的支持。这个时候,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不仅要找到有效的说服方案,还要能够让多数合议庭成员充分理解我们主张的合法性,不支持的危险性,只有这样多数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才愿意提出与承办法官不同的处理意见。


3.通过院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的院庭长只能依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能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但是对下列“四类案件” 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四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如果想通过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改变法官对我们不利的观点,首先应当论证你的案子属于上述“四类案件”,否则将无法启动该监督程序,更不可能达成影响案件决策的效果。


4.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


(1)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影响案件决策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院庭长即便启动其审理监督管理职责,其也无权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只能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的方式影响裁判决策。依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通常来说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属于审判组织,对案件审判有决策权,但是如果想通过审判委员会影响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庭院长启动审判监督职责,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才有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条件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其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及时复议;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由此可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策确实有影响力。在与合议庭沟通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院庭长启动上述程序进行补救也是应当力争的方式。


(3)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条件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4)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5)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6)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第9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2)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4)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总之,对个案裁判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因此遇到问题首先选择与独任法官、承办法官、合议庭进行有效沟通,想通过庭院长强压法官改变判决已无法获得机制支持。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改变法庭的处理意见,在程序上存在可能,但我们必须先要证明满足这些严格明确的要求后才有可能实现目标。


不过既然有可能,就不能放弃,一项制度总是在互动中发挥效能和功能。



(二)应当采用非暴力沟通方式


当法庭不赞同你观点的时候,不要总认为法庭对你不公正,有偏见,或妄想对手用不正当的手段影响了法庭的判断。更不能带着这样的情绪与法庭沟通。应当快速从自身找原因,因为你能快速的改变的只有自己,找别人的原因实际就是放弃补救,因为选择了变相的暴力式沟通,这样不管你如何努力,都不敢确保能够改变别人。庭后沟通不是必要的诉讼程序,因此法庭有权选择拒绝你的沟通请求。


庭后的沟通应当避免与法官发生冲突,这样只会增加说服的难度,在自由裁量中做出对你不利的结论。


非暴力式沟通,轻易不要采取投诉或以投诉相威胁的方式。从法律、证据和权威论证推理入手,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摒弃“阴谋论”。

律师不分大小,只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实现特定的目标就有价值。每个人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全知全能,这就决定了要分工合作,每个人去做自己最擅长的事儿,机会成本最小的事,这样的团队就是最优的组合。


设计一套诉讼策略可能容易,但是能将这套策略用来说服法官,则需要多年的不断精进,而且永无止境。



(三)沟通应当立足服务法庭裁判


沟通的方式,要与法庭的决策程序和工作标准相兼容。降低法庭的裁判工作量和风险,而不是浪费法庭的时间。庭后的沟通,要以满足法庭的刚需为导向,服务法庭裁判为重点。否则,就会被认为浪费时间,而被拒绝,或遭无视,达不到庭后沟通的实际效果。



1、《律师出庭十问》第一问:开庭时如何让法官听进我们讲的东西?

2、《律师出庭十问》第二问:在法庭如何正确输出自己的观点?

3、《律师出庭十问》第三问:庭后是否应该与法庭进一步电话交流?

4、《律师出庭十问》第四问:哪些是庭审中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

5、《律师出庭十问》第五问:如果庭审中感觉法官不是很赞同我方观点,还有无补救措施?




来源:法悟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