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来看看我们发现了什么“宝藏”!
作为大律师们最宝贵的经验,出庭经验是许多青年律师最想知道的,但每个人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在向学员征集了最想了解的十个相关问题后,张健律师针对性地进行了需求提炼,将自己对于这十个问题的理解整理成一篇两万多字的“鸿篇巨制”。
为了达到更好的阅读效果,我们将张律师的文章按照问题分成十篇短文,每一篇文章解决一个疑问。若想完整地理解对庭审认知的体系,建议完整阅读此系列。今天刊出《律师出庭十问》第七问:庭审重要吗?为什么很多“大律师”不亲自出庭?
庭审到底重不重要,现在很多“大律师”都不亲自出庭,而是由年轻律师代之,是不是出庭对胜诉没有太大影响?
庭审当然重要,不能因为年轻律师出庭就否定出庭对胜诉的影响。
(一)出庭的重要性
1. 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决定所有在庭外准备的诉讼资料、诉辩方案,都必须在法官面前以口头形式进行表达,才可能成为影响法庭决策的要素。因此,庭审实际是法官确认决策要素资格的场所和程序。如果没有好的出庭律师,庭外的所有准备工作都将毫无价值。
2.诉讼代理工作通常分为庭前准备,出庭代理和庭后沟通,在这三个阶段的工作中,出庭代理是核心,因为庭前准备是为了出庭获得好的说服效果,而庭后沟通是为了弥补出庭不足。
(二)“大律师”不出庭的原因
1.不是不想出庭而是不敢出庭
不能因为所谓的“大律师”不亲自出庭,而否认了出庭对胜诉的影响。很多时候,正是因为那些“大律师”不亲自出庭,反而说明了出庭的重要性。因为出庭对胜诉的影响巨大,是对庭前准备工作和诉讼策略有效性的直接检验。
负责出庭的律师要直面法庭,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正面对抗,因此压力和责任都非常巨大,“大律师”深知这些。对他们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年轻律师出庭,自己做幕后工作。这样如果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可以将责任推卸给年轻的出庭律师,效果好则可将功劳归于庭前的策略正确。
所以,所谓的“大律师”不出庭,并不是因为出庭不重要,而是因为出庭太重要,而让他们不敢出庭。
2.年轻律师并不代表出庭水平不高
“大律师”通常意味着出庭和办案经验丰富,具有快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基于经验获得的解决方案,仅仅是初步判断,还必须要进行详细论证。
在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可视化在诉讼代理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和广泛,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早已成为更多年轻律师的必备技能。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利用大数据,通过法律检索和类案检索技术,可以轻松从上亿个案件中找到有影响力的法律和类案,用于说服你的法官和法庭。还可以通过从网络直播中更直接的了解法院的庭审风格。同时,年轻律师更加注重写作、演讲能力的培训和培养,这些通用能力的获得,使办案的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由于准备工作充分有效,使得年轻律师开庭的感染力更加强大,毕竟你准备得越充分就越自信。这使得传统“大律师”的原有经验和技能在互联网技术面前不再具有优势。
所以,有时候这些“大律师”不亲自出庭,不是因为出庭不重要,而是因为太重要,不敢出庭与装备了现代化办案工具和技术的青年律师对抗。
3.通过分工控制机会成本的需要
(1)出庭的成本极高
诉讼律师最大的痛点就在于开庭时间几乎完全被法庭控制,同时庭审期间不能再兼做其他事务,这就注定了出庭是成本极高的工作。如果运气不济,遇到多个案件同时开庭,而且当事人都要求你本人出庭,法庭又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遇到这样的事儿就麻烦透了。
“大律师”通常意味着有更多比出庭更重要的事情去完成,如果要求其出庭那机会成本一定奇高无。在这种情况下,其不愿意出庭而安排机会成本更低的年轻律师出庭就会变得更加合理。
(2)策略制定与出庭代理的分工
诉讼作为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注定要求我们在游戏开始之前,要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预测,然后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最后,将庭前制定的最优策略交给最适合执行的团队成员执行。
因此,理想的诉讼代理模式一定是庭前诉讼策略与出庭代理进行分工。因为二者要求律师具备不同的能力,前者是方案制定能力和设计集成能力;后者则是归纳总结能力和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就像芯片设计和芯片制造,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二者的关系一样,只有二者分工合作,才能实现强强联合,战无不胜。在这一分工中,经验丰富的“大律师”更适合策略制定,而年轻律师适合出庭论辩。
法庭是诉讼的主战场,要想在这场博弈中获胜,不仅要有一流的诉讼策略,更要有超强的方案执行能力和出庭应对能力,只有二者完全结合才能保证诉讼目标的实现。
总之,再好的策略都要经过实战检验才能实现制定的目标,庭审以案件结果的影响是直接和绝对的。

1、《律师出庭十问》第一问:开庭时如何让法官听进我们讲的东西?
3、《律师出庭十问》第三问:庭后是否应该与法庭进一步电话交流?
4、《律师出庭十问》第四问:哪些是庭审中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
5、《律师出庭十问》第五问:如果庭审中感觉法官不是很赞同我方观点,还有无补救措施?
6、《律师出庭十问》第六问:庭审结束后是否有必要和法官沟通,有何建议?
来源:法悟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